索引号: | 11420800011236211P/2020-0334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0-08-18 |
文 号: | 荆政办发〔2020〕12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内容概述: | 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等标准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2020版)》《荆门主城区集体土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荆门市被征收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8日
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2020版)
为进一步做好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荆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标准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每户一次性补助2500元。非住宅房屋征收涉及大型机器设备、大量物资等搬迁的,其搬迁所需费用,由征收主体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级区域分类发放。一至五级地区域内房屋临时安置费按15元至11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发放,具体标准参照《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执行。
(一)被征收人选择期房安置且自行过渡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按上述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被征收人选择期房安置并由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在规定的过渡期内,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含期房、现房)的,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征收人按通知时限接收房屋的,另按上述标准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未按通知时限接收房屋的,超过过渡期限停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助标准
因征收房屋对被征收人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含分摊土地)评估价值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被征收人或者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标准的,应当及时向房屋征收主体提供房屋征收前3年的收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文件,与房屋征收主体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房屋附属物、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房屋附属物、构筑物补偿,参照《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附属物、构筑物补偿参考标准》,由征收主体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地上附着物补偿参考标准》,由征收主体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确定。
五、搬迁奖励标准
(一)对选择货币化补偿安置的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给予奖励。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安置、在规定时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时搬迁的,按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0%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对积极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奖励。由市、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征收范围、规模和区位确定签约搬迁奖励期限和额度,对在规定时限内积极签约拆迁的被征收人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
超过奖励期限签约搬迁的不予奖励。奖励具体办法和标准应在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六、改变用途房屋补偿标准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2011年10月1日《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前,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且以该住宅为注册地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一直从事经营的,按住宅房屋予以征收补偿;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根据经营情况、经营年限、纳税及区位等实际情况,在同类住宅房屋补偿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偿,增加的补偿不得高于住宅房屋标准的30%。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但其经营活动中断、停止的,或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不予增加补偿。2011年10月1日后未按照《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七、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标准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执行。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标准,由征收主体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本标准为指导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荆政办文〔2017〕9号)同时废止。
本标准施行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项目,按原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执行。
附件:1.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2.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附属物、构筑物补偿参考标准
3.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地上附着物补偿参考标准
附件1
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区域 | 范围 | 临时安置补助费(元/平方米·月) |
一级地 | 海慧渡槽漳河四干渠东荆楚理工学院象山大道东电力计量所象山三路南荆门市外校 象山三路市场 移动通信公司周窝巷南焦柳铁路焦柳铁路线西长龙.中央公园千佛洞森林公园西半山会所龙井大道西市审计局名泉路北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浦东路北工商行政管理掇刀分局 金鹤苑象山大道东军马场路军马场路南市职教集团漳河四干渠东夏威夷路 虎牙关水库西 分路碑居民点 花园小区 象山 海慧渡槽 | 15.00 |
二级地 | 北区:海慧渡槽 青山 泉口渡槽泉口路南路灯局象山大道东端南玉帝碑停车场焦柳铁路线西焦柳铁路与果园二路交汇处果园二路南东方置业月亮湖北路西东城国际酒店月亮湖南路西蔡湾社区区委会葡萄园南路西市炼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葡萄园小区 焦柳铁路 南区:荆门隧道(景山花园)荆门隧道荆门南站 荆山大道与深圳大道交汇处荆山大道荆山大道与关公大道交汇处白石坡大道北培公大道培公大道西龙井大道与培公大道交汇处 | 14.00 |
三级地 | 北区:泉口路渡槽 葛洲坝水泥厂生活区 金龙泉集团 铁路南东站铁路线西荆门东站东站铁路线西白庙立交桥白庙路北建行白庙支行炼厂路西市炼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炼厂路与葡萄园南路交汇处 南区:海慧渡槽 六○五研究所 海慧路海慧路南荆西大道荆西大道东焦柳铁路西段焦柳铁路西段北漳河新区荆山大道深圳大道与荆山大道交汇处深圳大道南显圣路显圣路东 关公大道关公大道北 漳河水库总干渠漳河水库总干渠北象山大道象山大道东滨湖路滨湖路东凤翔路凤翔路北市体育艺术学校兴隆大道西米萝酒店掇刀石大道北 龙井大道 关公大道培公大道西市气象局培公大道西十里牌林场 | 13.00 |
四级地 | 葛洲坝集团生产区 凯龙集团 五郎沟水库 海慧路 黄垱路黄垱路东深圳大道深圳大道北长荆大道长荆大道东关公大道关公大道北荆沙铁路荆沙铁路东凤袁路凤袁路北 迎春大道北 深圳大道与荆东大道交汇处深圳大道南双泉工业园阳光大道西锦竹路 白庙路与荆和大道交汇处荆和大道西泉水大道与荆和大道交汇处 泉水大道南 | 12.00 |
五级地 | 一、二、三、四级地以外区域 | 11.00 |
附件2
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附属物、构筑物补偿参考标准
名称 | 补偿金额(单价) | 备注 | |
空 调 | 分体式 | 300元/台 | 移装费 |
窗式 | 200元/台 | ||
家用中央空调及柜机 | 400元/台 | ||
热 水 器 | 太阳能 | 400元/个 | 移装费 |
电能 | 150元/个 | ||
燃、煤气 | 150元/个 | ||
室 外 地 面 | 砖石 | 15元/㎡-30元/㎡ | |
混凝土 | 40元/㎡-50元/㎡ | 混凝土厚<10cm | |
60元/㎡-90元/㎡ | 10cm≤混凝土厚<20cm | ||
90元/㎡-120元/㎡ | 混凝土厚≥20cm | ||
围 墙 、 防 盗 网 (门)
| 挡土墙 | 220元/m³-340元/m³ | |
铁艺围墙 | 120元/㎡ | ||
双砖实心围墙 | 100元/㎡-120元/㎡ | ||
空斗围墙 | 80元/㎡ | ||
石头、单砖围墙 | 70元/㎡ | ||
简易铁门大门 | 100元/㎡ | ||
铁艺绣花大门 | 150元/㎡-250元/㎡ | ||
卷帘门 | 120元/㎡-160元/㎡ | ||
钢筋防盗网 | 70元/㎡ | ||
不锈钢防盗网 | 90元/㎡-120元/㎡ | ||
简易防盗门 | 300元/扇-600元/扇 | ||
品牌防盗门 | 1000元/扇-1200元/扇 | 有注册商标 | |
外 阳 台 | PVC门窗 | 120元/㎡-200元/㎡ | 自行封闭 |
铝合金门窗 | 140元/㎡-240元/㎡ | ||
木门窗 | 120元/㎡-200元/㎡ | ||
炉 灶 | 懒汉炉、茶水炉 | 200元/个-300元/个 | 移装费 |
抽油烟机 | 100元/个-300元/个 | ||
单灶台 | 200元/个-400元/个 | 移动式燃气灶具不补偿 | |
双灶台 | 300元/个-600元/个 | ||
双层贴砖案台 | 200元/个 | ||
单层贴砖案台 | 120元/个 | ||
其 他 | 化粪池 | 500元/m³ | |
室外厕所 | 200元/个 | 指家庭自用的室外简易厕所 | |
压水井 | 1500元/口 | 岗地增加300元/口,有电动水泵另加安拆费150元 | |
水泥吊厨 | 300元/个-500元/个 | ||
铝合金吊厨 | 500元/个 | ||
棚子 | 50元/㎡ | ||
层面隔热层(自建) | 70元/㎡ | 盖石棉瓦,檐口高0.5米以下 | |
200元/㎡ | 盖石棉瓦,檐口高1.5米以下 | ||
400元/㎡ | 盖石棉瓦,檐口高1.5米(含)以上,2.2米以下 | ||
100元/㎡ | 盖红瓦,檐口高0.5米以下 | ||
300元/㎡ | 盖红瓦,檐口高1.5米以下 | ||
500元/㎡ | 盖红瓦,檐口高1.5米(含)以上2.2米以下 | ||
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等 | 300元/㎡ | 层高1.5米以下 | |
400元/㎡ | 层高1.5米(含)以上1.8米以下 | ||
500元/㎡ | 层高1.8米(含)以上2.2米以下 |
备注:
1.本参考标准所列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等,是指按建筑规范要求建设,但按照住建部《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的规定不能予以确权登记的部分。其层高2.2米以上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其重置价格结合新旧程度评估给予补偿;
2.本参考标准未列入的附属设施项目,可参照表中相近的项目标准给予补偿。
3.水、气、有线电视、固定电话、宽带等迁移安装或入网费,按国家现行规定的行业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附件3
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地上附着物补偿参考标准
类 别 | 补 偿 标 准 | 备 注 | ||
林木 | 果树 | 30元/棵 | 未挂果 | |
80元/棵—100元/棵 | 挂果 | |||
100元/棵—200元/棵 | 盛果 | |||
零星栽植苗木 | 10元/棵 | 胸径5CM以下 | ||
30元/棵 | 胸径5—12CM | |||
80元/棵 | 胸径12CM以上 | |||
零散杂木 | 2元/棵 | 胸径5CM以下 | ||
4元/棵 | 胸径5—9CM | |||
6元/棵 | 胸径10—14CM | |||
12元/棵 | 胸径15—19CM | |||
20元/棵 | 胸径20CM以上 | |||
特殊树木花卉 | 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 |||
苗圃(1棵/平方米以上) | 果树 | 2000元/亩—4000元/亩 | ||
风景树木 | 1500元/亩 | 1年龄 | ||
2000元/亩 | 2年龄 | |||
2500元/亩 | 3年龄以上 | |||
其他 生产 设施 | 供电、通信线路、各类管线 | 由建设单位支付迁移费或还建,不能迁移的按市场价格收购 | ||
地窖 | 土窖 | 500元/座 | ||
砖石窖 | 1000元/座 | |||
沼气池 | 3000元/座-6000元/座 | |||
水沟 | 50元/米 | 标准水沟 | ||
道路涵管 | 60元/米 | 直径≤20CM | ||
80元/米 | 直径≤30CM | |||
100元/米 | 直径≤40CM | |||
130元/米 | 直径≤50CM | |||
150元/米 | 直径≤60CM | |||
200元/米 | 直径≤80CM | |||
坟墓 | 1000元/座(无墓碑) | 此价格为坟墓迁移费,新购坟地费按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 ||
1500元/座(有墓碑) |
荆门主城区集体土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为规范荆门主城区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按照规定给予被征收人以下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附属物的补偿;
(三)地上构筑物的补偿;
(四)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五)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六)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尊重被征收人自主选择补偿方式的前提下,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费用,由被征收房屋价值和房屋装饰装修补偿费构成。
1.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总额由征收主体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其价值。同一征收项目内,既有集体又有国有土地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可参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标准执行。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征收主体与当事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摇号等方式确定。
3.对选择实行货币化补偿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的,按不高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20%的比例给予奖励。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可采取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比例安置、重置成本法评估补偿还建房屋回购安置、重置成本法评估补偿还建房屋无偿安置等方式。
1.采取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比例安置的,被征收房屋面积与用于安置的房屋面积原则上砖混结构房屋按1:1、砖木结构按1:0.8比例还建。还建房套内建筑面积原则上与被征收住宅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相当。
2.被征收人安置房面积原则上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超过规定安置房屋面积的,超过面积2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成本价格购买;超过面积大于20平方米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市场评估价格购买,成本价格、市场评估价格应在征收方案中明确。
3.住宅的主屋计入被征收房屋的安置面积,其他房屋实行货币化补偿,不得计入应安置面积。
4.被征收房屋按照重置成本法评估补偿的,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计算补偿金额,标准见《荆门主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重置价指导标准》。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标准,由征收主体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房屋附属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房屋附属物、构筑物补偿,参照《荆门主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附属物、构筑物补偿参考标准》,由征收主体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荆门主城区集体土地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参考标准》,由征收主体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确定。
四、搬迁补偿费标准。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每户一次性补助2500元。非住宅房屋征收涉及大型机器设备、大量物资等搬迁的,其搬迁所需费用,由征收主体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五、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收住宅房屋的,应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自然户计算,其标准为原则上农村不超过700元/月,集镇不超过800元/月,城郊不超过900元/月。
(一)被征收人选择期房安置且自行过渡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按上述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被征收人选择期房安置并由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在规定的过渡期内,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含期房、现房)的,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征收人按通知时限接收房屋的,另按上述标准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未按通知时限接收房屋的,超过过渡期限停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六、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助标准。
因征收房屋对被征收人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含分摊土地)评估价值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被征收人或者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规定计算标准的,应当及时向房屋征收主体提供房屋征收前3年的收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文件,与房屋征收主体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七、改变用途房屋补偿标准。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2011年10月1日《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前,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且以该住宅为注册地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一直从事经营的,按住宅房屋给予征收补偿;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根据经营情况、经营年限、纳税及区位等实际情况,在同类住宅房屋补偿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偿,增加的补偿不得高于住宅房屋标准的30%。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但其经营活动中断、停止的,或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不予增加补偿。
八、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房屋的所有权人、建筑面积与用途,以相关机构颁发的房屋、土地权属证书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
九、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未经登记建筑的面积,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测绘。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筑成本结合使用年限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十、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的签约搬迁奖励。奖励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征收范围、规模和区位确定,并在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十一、主城区以外的区域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照制定具体实施标准。
十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集体土地上附着物征收工作经费可参照国有土地上附着物征收相关标准执行。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标准在施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荆门主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重置价指导标准
2.荆门主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附属物、构筑物补偿参考标准
3.荆门主城区集体土地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参考标准
附件1
荆门主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重置价指导标准
房屋类别 | 房屋结构特征 | 补偿指 导标准 | 备注 |
框架结构 | 桩基础或整板基础,主体结构为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现浇楼面、层面、楼梯、天沟,层高3m以上,屋面上部应有架空隔热层或平瓦坡屋面、24cm眠墙,地面砖或水磨石地面,外墙面钢砖,内墙水泥抹光且刷仿瓷涂料罩面,铝合金门窗、纱窗,油漆木制门及纱门,水、电、卫生设施和厨房设施配套齐全,封闭阳台,入户防盗门。 | 1800元/m2 | |
砖混一类 | 标准砖石基础或桩基础,基础深度1.2m以上,钢筋砼地梁,层层有圈梁,规定的构造柱,钢筋砼楼面、屋面、楼梯、天沟,屋面上部应有架空隔热层或者平瓦坡屋面,层高2.8m以上,24cm眠墙,外墙水刷石,内墙水泥抹光刷仿瓷涂料罩面,油漆木制门及纱门,铝合金窗、纱窗、亮玻璃,室内水泥地面、独立厨房、无烟灶台、水冲厕所、水电进户(含室内管线)。 | 1500元/m2 | |
砖混二类 | 标准砖石基础,基础深度1.2m以上,钢筋砼地梁,钢筋砼预制楼面、层面、楼梯、天沟,屋面上部有架空隔热或者平瓦坡屋面、层高2.8m以上,24cm斗墙,外墙粗砂灰,内墙粉纸筋且“106”涂料罩面、油漆木制门窗、纱门窗、亮玻璃,室内水泥地面、独立厨房,水冲厕所、水电进户(含室内管线)。 | 1200元/m2 | |
砖木一类 | 砖石基础,基础深度0.5m,24cm眠墙,无预制楼面、楼梯,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不低于2.2m,外墙清水,内墙粉灰或涂料罩面。指正式住房,另计算装饰费用。 | 1000元/m2 | |
砖木二类 | 标准砖石基础,基础深度0.5m以上,杂砖和土筑混砌墙,木屋架,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2.2m以上,水泥地面或三合土地面,普通门窗,水电进户(含室内管线)。属正式住房的,另计算装饰费用。属非正式住房,为主屋偏房的,费用为总包干,不另计装修费用。 | 800元/m2 | |
简易结构 | 土砖或土筑墙,部分红砖墙,或木屋架,瓦屋顶或油毡屋面,前后檐口高2.2米以下,油漆木质门窗,水电进户(含室内管线)。三合土地面或水泥地面。 | 160—500元/m2 | 简易厕所、牲舍;看守瓜、菜、鱼的简易建筑或临时棚以及楼顶隔热用途或地面非抢搭的铁棚按160元/平方米包干。 |
备注:
1.本参考标准所列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等,是指按建筑规范要求建设,但按照住建部《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的规定不能予以确权登记的部分。其层高2.2米以上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其重置价格结合新旧程度评估给予补偿;
2.本参考标准未列入的附属设施项目,可参照表中相近的项目标准给予补偿。
3.水、气、有线电视、固定电话、宽带等迁移安装或入网费,按国家现行规定的行业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附件2
荆门主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附属物、构筑物补偿参考标准
名称 | 补偿金额(单价) | 备注 | |
空 调 | 分体式 | 300元/台 | 移装费 |
窗式 | 200元/台 | ||
家用中央空调及柜机 | 400元/台 | ||
热 水 器 | 太阳能 | 400元/个 | 移装费 |
电能 | 150元/个 | ||
燃、煤气 | 150元/个 | ||
室 外 地 面 | 砖石 | 15元/㎡-30元/㎡ | |
混凝土 | 40元/㎡-50元/㎡ | 混凝土厚<10cm | |
60元/㎡-90元/㎡ | 10cm≤混凝土厚<20cm | ||
90元/㎡-120元/㎡ | 混凝土厚≥20cm | ||
围 墙 | 挡土墙 | 220元/m³-340元/m³ | |
铁艺围墙 | 120元/㎡ | ||
双砖实心围墙 | 100元/㎡-120元/㎡ | ||
空斗围墙 | 80元/㎡ | ||
石头、单砖围墙 | 70元/㎡ | ||
防 盗 网 、 门 | 简易铁门大门 | 100元/㎡ | |
铁艺绣花大门 | 150元/㎡-250元/㎡ | ||
卷帘门 | 120元/㎡-160元/㎡ | ||
钢筋防盗网 | 70元/㎡ | ||
不锈钢防盗网 | 90元/㎡-120元/㎡ | ||
简易防盗门 | 300元/扇-600元/扇 | ||
品牌防盗门 | 1000元/扇-1200元/扇 | 有注册商标 | |
外 阳 台 | PVC门窗 | 120元/㎡-200元/㎡ | 自行封闭 |
铝合金门窗 | 140元/㎡-240元/㎡ | ||
木门窗 | 120元/㎡-200元/㎡ | ||
炉 灶 | 懒汉炉、茶水炉 | 200元/个-300元/个 | 移装费 |
抽油烟机 | 100元/个-300元/个 | ||
单灶台 | 200元/个-400元/个 | 移动式燃气灶具不补偿 | |
双灶台 | 300元/个-600元/个 | ||
双层贴砖案台 | 200元/个 | ||
单层贴砖案台 | 120元/个 | ||
其 他 | 化粪池 | 500元/m³ | |
室外厕所 | 200元/个 | 指家庭自用的室外简易厕所 | |
压水井 | 1500元/口 | 岗地增加300元/口,有电动水泵另加安拆费150元 | |
水泥吊厨 | 300元/个-500元/个 | ||
铝合金吊厨 | 500元/个 | ||
棚子 | 50元/㎡ | ||
层面隔热层(自建) | 70元/㎡ | 盖石棉瓦,檐口高0.5米以下 | |
200元/㎡ | 盖石棉瓦,檐口高1.5米以下 | ||
400元/㎡ | 盖石棉瓦,檐口高1.5米(含)以上,2.2米以下 | ||
100元/㎡ | 盖红瓦,檐口高0.5米以下 | ||
300元/㎡ | 盖红瓦,檐口高1.5米以下 | ||
500元/㎡ | 盖红瓦,檐口高1.5米(含)以上2.2米以下 | ||
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等 | 300元/㎡ | 层高1.5米以下 | |
400元/㎡ | 层高1.5米(含)以上1.8米以下 | ||
500元/㎡ | 层高1.8米(含)以上2.2米以下 |
备注:
1.本参考标准所列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等,是指按建筑规范要求建设,但按照住建部《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的规定不能予以确权登记的部分。其层高2.2米以上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其重置价格结合新旧程度评估给予补偿;
2.本参考标准未列入的附属设施项目,可参照表中相近的项目标准给予补偿。
3.水、气、有线电视、固定电话、宽带等迁移安装或入网费,按国家现行规定的行业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附件3
荆门主城区集体土地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参考标准
类 别 | 补 偿 标 准 | 备 注 | ||
林木 | 果树 | 30元/棵 | 未挂果 | |
80元/棵—100元/棵 | 挂果 | |||
100元/棵—200元/棵 | 盛果 | |||
零星栽植苗木 | 10元/棵 | 胸径5CM以下 | ||
30元/棵 | 胸径5—12CM | |||
80元/棵 | 胸径12CM以上 | |||
零散杂木 | 2元/棵 | 胸径5CM以下 | ||
4元/棵 | 胸径5—9CM | |||
6元/棵 | 胸径10—14CM | |||
12元/棵 | 胸径15—19CM | |||
20元/棵 | 胸径20CM以上 | |||
特殊树木花卉 | 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 |||
苗圃(1棵/平方米以上) | 果树 | 2000元/亩—4000元/亩 | ||
风景树木 | 1500元/亩 | 1年龄 | ||
2000元/亩 | 2年龄 | |||
2500元/亩 | 3年龄以上 | |||
其他 生产 设施 | 供电、通信线路、各类管线 | 由建设单位支付迁移费或还建,不能迁移的按市场价格收购 | ||
地窖 | 土窖 | 500元/座 | ||
砖石窖 | 1000元/座 | |||
沼气池 | 3000元/座-6000元/座 | |||
水沟 | 50元/米 | 标准水沟 | ||
道路涵管 | 60元/米 | 直径≤20CM | ||
80元/米 | 直径≤30CM | |||
100元/米 | 直径≤40CM | |||
130元/米 | 直径≤50CM | |||
150元/米 | 直径≤60CM | |||
200元/米 | 直径≤80CM | |||
坟墓 | 1000元/座(无墓碑) | 此价格为坟墓迁移费,新购坟地费按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 ||
1500元/座(有墓碑) |
荆门市被征收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
县市区 | 区片级别 | 青苗补偿标准 | 区片范围 | |
耕地(元/亩) | 菜地(元/亩) | |||
钟祥市 | Ⅰ | 1812 | 1993 | 郢中街道办事处;南湖棉花原种场;上述街道办事处、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
Ⅱ | 1764 | 1940 | 胡集镇;文集镇;九里回族乡;石牌镇;柴湖镇;上述镇(乡)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 |
Ⅲ | 1744 | 1918 | 洋梓镇;长寿镇;丰乐镇;双河镇;磷矿镇;冷水镇;旧口镇;长滩镇;东桥镇;客店镇;张集镇;官庄湖农场;罗汉寺种畜场;盘石岭林场;大口林场;上述镇、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 |
京山市 | I | 1800 | 2000 | 新市街道办事处;永兴街道办事处;温泉街道办事处。 |
Ⅱ | 1730 | 1930 | 永漋镇。 | |
Ⅲ | 1690 | 1890 | 曹武镇;罗店镇;坪坝镇;宋河镇;三阳镇;绿林镇;杨集镇;孙桥镇;石龙镇;雁门口镇;钱场镇。 | |
沙洋县 | Ⅰ | 1730 | 1900 | 沙洋镇;李市镇:新城村;官垱镇:高桥社区;高阳镇:新湖村、垢冢村、杨集村、黄集村、枣林村、辛巷村;上述镇、村辖区内沙洋监狱管理局的土地。 |
Ⅱ | 1700 | 1870 | 高阳镇(除Ⅰ级区片以外的村);李市镇(除Ⅰ级区片以外的村);后港镇;上述镇、村辖区内沙洋监狱管理局的土地。 | |
Ⅲ | 1670 | 1840 | 官垱镇(除Ⅰ级区片以外的村);纪山镇;十里铺镇;拾回桥镇;五里铺镇;毛李镇;沈集镇;曾集镇;马良镇;上述镇、村辖区内沙洋监狱管理局的土地。 | |
东宝区 | Ⅰ | 2232 | 2455 | 龙泉街道办事处;泉口街道办事处。 |
Ⅱ | 1852 | 2037 | 漳河镇;牌楼镇(不含冯庙村、花竹村、荣星村、荆钟村、荆东村、革集村、团山果园场、原种场);子陵铺镇;石桥驿镇:盐池社区居委会、雷坪村、石桥驿村、白马村、叶冲村、张坪村;仙居乡:仙居社区居委会、三泉村、黄聂村、新坪村;马河镇:马院社区居委会、三里岗村、马咀村;栗溪镇:栗溪村、赵湾村、马集村、姚河村、文丰村。 | |
Ⅲ | 1820 | 2002 | 石桥驿镇(除Ⅱ级区片以外的区域);仙居乡(除Ⅱ级区片以外的区域);马河镇(除Ⅱ级区片以外的区域);栗溪镇(除Ⅱ级区片以外的区域)。 | |
掇刀区 | Ⅰ | 2020 | 2222 | 白庙街道办事处:江山村、刘沟果园场、白庙城区;掇刀石街道办事处;掇刀石城区;牌楼镇:冯庙村、花竹村、荣星村、荆钟村、荆东村、革集村、团山果园场、原种场。 |
Ⅱ | 1852 | 2037 | 掇刀石街道办事处:袁集村、双井村、谭店村、凤凰村、交通村、迎春村、双泉村、响岭村、杨店村、仙女村、周河村、车桥村、双仙村、双喜村、掇刀渔场、湖北乌鳢原种场;团林铺镇:双碑村、合星村、团林村、石堰村、兴垱村、兴隆村、白鹤村、龙王村、陈集村、七岭村;麻城镇:麻城村、蔡院村、火山村、裴庙村、中山村、龙井村、斗立村、长兴居委会、果园场。 | |
Ⅲ | 1724 | 1896 | 团林铺镇(除II级区片以外的村);麻城镇(除II级区片以外的村)。 | |
屈家岭管理区 | Ⅰ | 1947 | 1990 | 易家岭办事处:王畈社区、回龙寺社区、苏台社区、赵坡社区、月湖社区。 |
Ⅱ | 1804 | 1900 | 易家岭办事处:王家榜村、东岳村、屈岭社区、梭墩村、三合村、新台村; 何集办事处:下洋社区、西湖社区、张台村、刘台村、潘台村、熊桥村; 长滩办事处:月宝山社区、季河社区、长滩埠村、潘畈村、徐洼村、张祚村、姜畈村。 | |
Ⅲ | 1650 | 1789 | 罗汉寺办事处:新河社区、瑜灵寺村、石板桥村、艾家岭村、向家河村; 何集办事处:雅谷山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