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评审原则与标准
一、评审原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精神,评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申报条件与要求,材料齐备;
(二)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科学价值;
(三)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和清晰的传承脉络,至今仍以活态形式存在,学术界对其价值的认识比较一致;
(四)具有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与和谐的作用;
(五)关注处于濒危状态的项目;
(六)坚持公平、公正,不搞地区平衡。
二、评审标准
(一)民间文学:
1.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语言、学术价值;
2.主要是通过族群、个人口传心授方式传承;
3.当代还在一定群体中有较大数量的传承和流传;
4.具有鲜明的传统性特点,且影响较为深远;
5.在较广泛的地区或某个族群中有着突出的文化代表性或标志性。
(二)传统音乐:
1.有深厚悠久的历史传统和清晰的传承脉络;
2.有特定的传播区域和相对稳定的表现形式;
3.具有独特的技艺传统、表演风格和历史文化价值;
4.存活于民族民间,是代表当地民众音乐审美趣味的重要载体。
(三)传统舞蹈:
1.有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并延续至今仍以活态方式传承;
2.形式完整,未经人为改编加工,具有典范的表演特征和独特的历史文化与审美价值;
3.对一定族群、群体、地域的文化传统具有传承作用;
4.目前处于濒危状态。
(四)传统戏剧:
1. 在较广泛的地区中长期流传,具有独特的历史和文化价值,且在当代仍有较完整的活态传承;
2.在唱腔、表演、剧目等方面具有鲜明的特点,有较高的艺术水平;
3.在戏剧史上影响较大;
4.生存发展面临困境而濒临消亡。
(五)曲艺:
1. 有较为悠久的历史,且在当代仍有较完整的活态传承;
2.有典范的口语说唱叙述表演特征和独特的历史文化与审美价值;
3.有较高的艺术水平和较为重大的影响;
4.处于濒危状态的。
(六)杂技与竞技:
1.具有百年以上的传承历史;
2.传承脉络清晰,在当代以活态形式存在;
3.有鲜明的民族、地域特色;
4. 有精湛的技艺;
5.具有独特的文化价值,有较大的社会影响。
(七)民间美术:
1.具有长期民间传承历史;
2.至今仍在民间活态传承,对民众生活起重要作用
3.具有鲜明的风格和独特的技法;
4.体现丰富的文化内涵和民众审美价值。
(八)传统技艺:
1.具有百年以上的传承历史;
2.传承脉络清晰,在当代以活态形式存在;
3.有鲜明的民族、地域特色;
4.以天然原材料为主,采用传统的手工艺和技术,体现精湛的技艺,有完整的工艺流程;
5.具有丰富的历史、科技、人文内涵和独特的价值,有较大的社会影响。
▲饮食方面:手工制作技艺技术含量较高、工艺流程较完整的项目,建议入传统技艺类。
▲建筑方面:手工制作技艺技术含量较高、工艺流程较完整的项目,建议入传统技艺类。
(九)传统医药:
1.具有百年以上的传承历史;
2.传承脉络清晰,在当代以活态形式存在;
3.采用传统的医疗、养生或炮制方法,体现精湛的技艺;
4.有鲜明的民族、地域特色;
5.具有独特的历史、文化、科学价值。
(十)民俗:
1.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具有促进中华文化认同的作用;
2.在一定群体或族群中相沿承传的民俗活动表现形式;
3.具有较悠久历史,且在当代是以活态形式存在;
4.具有代表性、典型性,或具有独特性、特殊性的历史文化价值。
▲饮食习俗项目的评审细则:
(1)与民俗传统有密切关系,且具有具体的民俗活动表现形式;
(2)在一定群体或族群中相沿承传,有较大的影响;
(3)具有百年以上历史,且在当代以活态形式存在;
(4)相关制品的制作技艺精湛;
(5)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具有独特性的文化价值。
▲居住习俗项目的评审细则:
(1)可体现较为完整的居住习俗;
(2)有鲜明的民族、地域特色;
(3)具有独特的历史、文化、科学价值。
▲民间信仰项目的评审细则:
(1)有利于维护国家文化主权、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社会和谐;
(2)具有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延续至今以活态形式存在;
(3)在一定族群、群体、地域中传承的民俗活动、仪式及其他表现形式;
(4)具有代表性或典型性,具有独特的历史文化价值。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评审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评审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评审工作,充分体现科学、民主、公正的评审原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文化部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评审专家库,并从中随机抽取有关专家组成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评审专家组,负责对推荐申报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进行初评,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初选名单。
第三条 文化部设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评审专家组提出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初选名单,并提出建议名单。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三名、委员若干,秘书长一名,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主任委员由文化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委员、委员及秘书长由文化部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由秘书处提名,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并报文化部批准后聘任。
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社会文化司(非物质文化遗产司),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四条 专家库专家由有关部门、单位推荐,文化部进行遴选,随时增补,名单不对外公布。
第五条 入选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专家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具有相当职务和经历,实践经验丰富;
(二)从事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热爱文化遗产保护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专家须以独立身份参加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评审工作,并愿意接受文化部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评审工作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根据申报项目情况和评审工作要求,从专家库中分类抽取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并报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二)评审专家按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别组成若干专家组开展评审工作,每组专家不得少于五人;
(三)各类别专家组经充分讨论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拟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初选名单;
(四)召开各类别专家组召集人的联组会议,通报各组评审情况,并审议初审名单;
(五)秘书处整理汇总各类别拟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初审后的建议名单,报送评审委员会;
(六)评审委员会就各组提出的建议名单进行审核,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推荐名单;
(七)文化部通过媒体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推荐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30 天。同时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联席会议有关部委意见;
(八)根据公示及征求意见情况,拟定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单,经部际联席会议审核同意,上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七条 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坚持科学态度和负责精神,不搞地区平衡。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和评审专家要本着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精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公正评议。严格遵循评审工作的回避原则。对直接参与申报文本制作的项目,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和评审专家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遵守文件资料管理制度,不得向外界泄露有关评审工作的资料及情况。凡违反评审工作要求和纪律者,经核实后取消其参与评审工作资格,并从评审委员会和专家库中除名,此后不得参与评审工作。
第十条 评审过程须由监察部门人员参与监督。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文化部社会文化司(非物质文化遗产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