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执[2021]18号)及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生态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鄂环办[2021]9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按照“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原则,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日常环境监管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时间
2023年7月20日-9月25日
二、检查对象
根据省、市两级《生态环境执法暨大练兵要点、执法计划、重点项目清单及现场检查计划的通知》中执法计划内容,按照危险废物、在线数据造假、排污许可等专项检查所涉及的企业分别在湖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及湖北省移动执法系统中按比例抽取企业进行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执法检查
紧盯废矿物油、废酸、废盐、废铅酸电池、废活性炭、油漆渣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重点打击下列违法行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以合法资质为掩护的单位非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以营利为目的或造成环境污染;向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或个人提供或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填埋危险废物3吨以上;跨行政区域非法转移、排放、倾倒、处置、利用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隐瞒为中间产物(产品)、副产物(品),非法转移、利用、处置和填埋;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产生单位的进出库台账、转移联单弄虚作假,危废去向不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产废单位的检查企业是否如实记录各种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时间、转移数量和去向、交接人等信息;是否在湖北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申报登记危险废物年报及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是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
(二)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执法检查
1.污染源自动监控实施情况
具备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条件的重点单位废水、废气排放口 均应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按照规范要求进行验收,做到应装必装,应联必联。
2.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情况
检查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情况、自动监控设施安装位置的规范性、采样系统及人工比对测孔的代表性、规范性;检查是否存在规避监控现象。
3.现场监控站点规范性
监控站点建设是否按标准规范要求安装空调、不间断电 源、灭火器、给排水设施,以及各有关设施是否处于完好状态,能否正常运行;自动监控站点拆除、停运和变更是否经有管辖权的监督执法机构同意;发生故障时是否进行了报告,是否按规定时间进行修复。
4.监控系统运行状况
采样系统检查:采样系统安装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有 私自改动采样系统现象,是否有稀释、吸附、吸收、过滤等处理或破坏采样系统的现象。主要参数设置检查:检查分析仪和工控机参数是否与安装调试报告、备案登记表一致;检查各有关参数是否进行了改动或修改,是否重新报备。
现场校准校验检查:用标液或标气进行现场标定,重点检 查分析仪的准确性,是否有人为变动分析仪操作现象。检查日常标校的规范性,标液、标气的有效性。
运行档案与记录:是否有适用性检测证书、安装调试报告、 验收比对检测报告、验收记录、备案登记表及各类运行记录表格。运行维护记录是否规范。
5.企业生产工况、治污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相关性检查
核实水、气重点排污单位生产状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测数据的相关性及数据关系逻辑的合理性;核查自动监测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反映企业实际排放状况;检查企业治污设施中控系统,检查生产与污染物排放的一致性。
6.对违法案件中出具比对监测报告的第三方监测单位进行延伸检查。
要严厉打击第三方运维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对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及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依照行刑衔接相关规定,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方运维单位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弄虚作假,涉嫌污染环境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三)工业企业涉水排放执法检查
以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未入工业园区化工、造纸污水排放企业为重点的污水排放企业为重点,检查污水排放重点行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重点查处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有缺陷、防治设施擅自停运或长期不运行等环境违法行为;检查污水排放重点企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情况,要对处排废水全因子执行流域标准情况进行检查,对化工、医药和化肥等涉磷企业总磷达标排放情况进行重点执法检查;检查污水排放重点企业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推行“一证式”执法,重点检查群众投诉多的企业,督促企业按照排污许可要求运行维护污染治理设施、开展自行监测、做好台账记录,按期上报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确保按证排污。
(四)排污许可执法检查
在磷肥、水泥等重点行业开展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试点。对已申报排污许可证企业是否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执行报告是否规范;信息公开是否落实;运行台账是否记录齐全;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是否满足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污染防治设施等与排污许可证填报内容是否一致,管理类别、企业建设项目等排污许可相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是否按要求进行变更(或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五)重点行业企业涉气排放执法检查
探索和推进火电、水泥等重点涉气行业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重点检查企业持证排污和依证排污情况,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排放口规范化设置和达标排污、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环境管理、企业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等情况。
(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执法检查
对已开展建设项目,重点关注建设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与环评文件、批复文件或环境保护设施设计要求的一致性,发生变动的,建设单位在变动前开展环境影响分析情况,重大变动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情况;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与主体工程施工同步实施情况;建设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或污染情况;环评批复文件中环境监理要求的落实情况等。同时要统筹合法性检查与合规性检查。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不应通过验收的八种情形,即环评要求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使用,超标超总量排污,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建设过程中造成的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未完成整改,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项目无证或不按许可证排污,分期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治污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被处罚的违法行为未改正完成,验收报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验收中弄虚作假等。
为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多头执法,对于一个企业涉及多个专项行动的检查一并检查到位,以后不再重复检查。
四、人员分组及车辆调配
车辆由支队办公室统一协调调配,各组根据各自情况确定具体检查时间,与办公室协调好检查车辆。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责任。开展随机抽查的环境监察人员要对发现、查实的违法企业,当场固定证据,并认真做好现场勘察、调查询问和取样监测等取证工作,并按照《湖北省生态环境移动执法系统使用规程》《湖北省生态环境移动执法系统应用考评办法》鄂环办〔2021〕16号相关要求,将笔录上传至湖北省移动执法平台。
(二)严守保密纪律。现场检查工作实施前,随机抽查名单要对被抽查单位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违反保密制度的,视情节轻重,对泄密者本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暂扣或回收环境监察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三)及时信息报送。各组在开展现场检查工作时,应现场制作《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及并存档待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提出整改要求,并按程序报告。完成随机抽查工作后,各组要形成工作小结(含问题清单)并安排专人将档案整理后于2023年9月25日前交支队现场核查科存档备查。
(四)实行差异管控。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相关工作的通知》(环执法发〔2020〕1号)及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鄂环发〔2020〕1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列入正面清单的企业在清单实行期间被“双随机”抽查到的,可免于现场执法检查或以非现场执法方式开展检查。
附表:1.2023年第三季度双随机检查人员对象匹配名单
2.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通用记录单(试行)
3.2023年三季度“双随机”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
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202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