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试行)》的通知
来源: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3-08-14 10:35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推进我市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执法工作,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市场监管领域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一、适用情形

当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清单》:

(一)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

(二)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

(三)当事人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不予适用情形

当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清单》:

(一)未及时采取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的补救措施的;

(二)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的;

(三)拒不配合执法机关检查、调查的;

(四)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者社会危害较大的。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制定、实施不予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是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手段,是实现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的重要途径,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落实责任,确保不予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依法有序实施。

(二)准确把握适用。各地各单位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对依法应当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对当事人有《清单》所列事项,同时又存在其他违法情形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三)加强教育引导。各地各单位适用《清单》时,要主动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通过责令改正、提醒、告诫、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关注实施效果。各地各单位要注意收集、汇总适用《清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市场主体的反馈以及典型案例,并及时反馈,市局将根据执法实践情况,动态调整《清单》。


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试行).doc


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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