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湖北省粮食购销定期巡查工作制度(试行)》,按照《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2024年度粮食购销定期巡查工作计划>的通知》(鄂粮函〔2024〕4号)的统一部署,为做好我市2024年度粮食购销定期巡查工作,切实加强粮食购销监管,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特制定本计划。
一、巡查对象及内容
巡查对象为市内所有粮食收储企业,包括政策性粮食承(存)储企业以及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省粮食局关于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县(市、区)发改(粮食)部门备案的粮食收购企业。
按照《湖北省粮食购销定期巡查工作制度(试行)》要求,对粮食收储企业的粮食数量、粮食质量、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政策执行以及经营管理情况等开展巡查。
二、巡查时间
巡查至少每季度集中开展一次。一季度定期巡查于3月31日前完成;二季度定期巡查于6月30日前完成;三季度定期巡查于9月30日前完成;四季度定期巡查于12月31日前完成。
三、巡查分工
(一)市发改委。负责本辖区定期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对辖区内部分省级储备粮承(存)储企业(见附件1)、市级储备粮承(存)储企业和市本级管辖的粮食收储企业开展定期巡查,核查定期巡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对所辖县(市、区)定期巡查工作进行抽查。对定期巡查中发现的跨县(市、区)等重大案件进行查处。
(二)各县(市、区)发改局。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内所有粮食收储企业开展定期巡查,包括部分省级储备粮承(存)储企业(见附件1)、县级储备粮承(存)储企业、最低收购价粮收储企业、商品粮收储企业(见附件2)。省级储备粮承(存)储企业外的其他省本级管辖的粮食收储企业,由县(市、区)按照属地原则开展定期巡查。核查定期巡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
四、有关要求
(一)落实全覆盖要求。各县(市、区)发改局要主动对接市发改委,进一步细化市县两级定期巡查分工,整合力量,统筹组织实施,既要确保每季度对辖区内所有粮食收储企业实现巡查全覆盖,又要规范检查行为,減轻企业负担,避免重复检查。定期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将按照省粮食局要求纳入对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巡查未实现每季度全覆盖的考核不得分。
(二)加强调度督导。2月29日前,各县(市、区)发改(粮食)部门制定年度定期巡查计划报市(州)发改(粮食)部门。县(市、区)发改局每季度末按时上报本级巡查报告和巡查工作台账(见附件3),市发改委按期汇总本级及所辖县(市、区)巡查情况,形成全市巡查报告、巡查工作合账。市发改委将对各县(市、区)巡查情况进行抽查,填写抽查情况表(附件4)。巡查报告、巡查工作台账、抽查情况表每季度末报送省局。
(三)强化问题整改。定期巡查发现的问题需书面反馈被查企业,相关县(市、区)发改局要督促指导企业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市发改委每季度汇总以往季度巡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报送省局。省储备粮油管理有限公司每季度汇总以往季度巡查省级储备粮承(存)储企业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报送省局。
(四)严格行政执法。扎实开展粮食流通监管“铁拳行动”,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有涉嫌违反《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及时立案查办,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发现不属于职权范围的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有权处理部门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