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一季度“双随机”环境监管工作方案
来源: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日期:2024-02-28 15:51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执〔2021〕18号)及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生态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鄂环办〔2021〕92号)等文件要求,按照“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原则,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日常环境监管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时间

2024年2月28日-3月25日。

二、检查对象

根据省、市两级《2024年生态环境执法工作一季度“开门红”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按照排污许可、涉气、涉水、建设项目三同时、在线数据造假、危险废物等专项检查所涉及的企业分别在湖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及湖北省移动执法系统中按比例抽取企业进行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排污许可证方面。1.检查排污许可证基本信息,单位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信息与营业执照是否一致;2.检查排污单位建设项目审批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以及建设项目已投产,未(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情况;3.检查排污单位生产工艺,核对所属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是否存在降级申领排污许可证(登记)的情况;4.核查非现场执法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二)污染防治设施方面。1.检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重点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低效及无效的情况;2.检查排污单位产污设备种类、数量,与排污许可证载明内容是否一致;3.检查排污单位排污口数量、位置与排污许可证是否一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污染物排放去向与排污许可证是否一致;4.检查排污单位生产工艺、排放污染物种类、污染治理设施的处理工艺与排污许可证是否一致;5.检查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是否正常,雨水排口是否有水排放,是否存在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6.检查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是否正常,采样管路是否规范,自动监测设备数据与平台数据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7.检查是否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特殊时段排污相关要求,并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8.检查重点环境治理设施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9.核查非现场执法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并开展采样监测。

(三)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方面。1.检查排污单位工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与排污许可证是否一致;2.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建设符合要求的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是否符合规范;3.检查排污单位工业固体废物自行贮存、自行处置、自行利用设施与排污许可证是否一致;4.检查排污单位危险废物数量与湖北省危险废物物联网、台账记录是否一致;5.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存在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出省的情况,重点检查跨省转移手续是否规范;6.核查非现场执法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四)环境管理方面。1.检查是否开展自行监测、自行监测方案制定规范性、监测行为完整性、监测过程规范性、监测数据真实性以及监测信息公开情况等,重点检查监测点位、指标、频次、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信息记录等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监测期间生产负荷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自动监测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是否按规定开展手工监测并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于安装使用在线监测设施的排污单位,应视情况开展在线设施的比对检查。对未开展自行监测的,或检查中对监测数据存疑的,应组织开展执法监测。2.检查管理台账的记录内容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应对照排污许可证载明要求,重点检查环境管理台账中排污单位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及其他环境管理信息是否完整、真实,环境管理台账与执行报告相应内容是否一致,记录频次和记录形式是否规范,是否记录非正常工况及污染治理设施异常情况等内容;3.检查是否按规定提交执行报告,执行报告的内容及提交频次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结合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监测数据以及其他监控手段等,检查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判定是否符合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同时重点关注排污单位是否报告了超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排污许可证内容变化、公众举报投诉及环境行政处罚的处理情况等内容。对于在执行报告检查中发现排污单位存在实际执行情况与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内容等不一致的,应责令排污单位作出说明。对于未能提供相关说明且无法提供自行监测原始记录的,应依法予以处理。4.检查是否严格落实信息公开要求、环境信息发生变化后是否及时更新等。5.检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是否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是否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6.检查是否落实环境应急管理相关工作要求、环境应急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等。7.检查是否落实排污许可证限期整改相关要求。

四、人员分组及车辆调配

车辆由支队办公室统一协调调配,各组根据各自情况确定具体检查时间,与办公室协调好检查车辆。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责任。开展随机抽查的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人员对发现、查实的环境违法行为,要当场固定证据,认真做好现场勘察、调查询问和取样监测等取证工作,并按照《湖北省生态环境移动执法系统使用规程》《湖北省生态环境移动执法系统应用考评办法》鄂环办〔2021〕16号相关要求,将笔录上传至湖北省移动执法平台。

(二)严守保密纪律。现场检查工作实施前,对随机抽查名单中被抽查单位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违反保密制度和相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泄密者和有关责任人员采取予以通报批评、暂扣或回收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等方式处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进行追责问责。

(三)及时信息报送。各组在开展现场检查工作时,应现场制作《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及并存档待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提出整改要求,并按程序报告。完成随机抽查工作后,各组要形成工作小结(含问题清单),并安排专人将档案整理后于2024年3月25日前报支队现场核查科存档备查。

(四)实行差异管控。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相关工作的通知》(环执法发〔2020〕1号)及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鄂环发〔2020〕1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列入正面清单的企业在清单实行期间被“双随机”抽查到的,可免于现场执法检查或以非现场执法方式开展检查。


附件:

关于印发《2024年第一季度“双随机”环境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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