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一)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的企业;
(二)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依法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三)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0号令)、工程勘察资质标准 (建市[2013]9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等所列条件。
二、申请资料
企业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资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报住建部审批的资质一式四份;省住建厅审批的资质一式两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申请工程勘察劳务资质,提供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注册人员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申请表或变更注册申请表;
6、非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7、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8、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考核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申请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9、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与申报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
10、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申报前近1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勘察的事业编制的注册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企业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11、办公场所及室内试验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12、主要技术装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13、加盖企业公章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文件目录;若已通过相应质量、安全体系认证的,只需提供相关认证体系证书复印件(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须提供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复印件)
14、《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一份(按住建部《关于填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厅[2010]36号要求上报);
15、个人业绩核查表一份(详见(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鄂建办[2012]232号);
16、电子文档一份(按照住建部《关于按模板格式填报企业基本信息表电子文档的通知》(建市资函[2008]65号)的规定)。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报住建部审批的资质一式四份;省住建厅审批的资质一式两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5、非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6、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7、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与申报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
8、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前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勘察的事业编制的注册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企业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9、主要技术装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10、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勘察企业业绩基本情况表》(附件4)、工程勘察合同主要页的复印件、工程勘察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须经施工图审查的,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
11、《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一份(按住建部《关于填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厅[2010]36号要求上报);
12、个人、企业业绩核查表一份(详见(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鄂建办[2012]232号);
13、电子文档一份(按照住建部《关于按模板格式填报企业基本信息表电子文档的通知》(建市资函[2008]65号)的规定)。
申请建设工程勘察综合资质还需提供:
14、办公场所及室内试验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15、加盖企业公章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文件目录;若已通过相应质量、安全体系认证的,只需提供相关认证体系证书复印件(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须提供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复印件)。
企业增项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报住建部审批的资质一式四份;省住建厅审批的资质一式两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申请工程勘察劳务资质,提供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非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6、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资质需提供);
7、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考核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申请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8、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与申报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
9、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前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勘察的事业编制的注册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企业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10、主要技术装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11、《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一份(按住建部《关于填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厅[2010]36号要求上报);
12、个人业绩核查表一份(详见(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鄂建办[2012]232号);
13、电子文档一份(按照住建部《关于按模板格式填报企业基本信息表电子文档的通知》(建市资函[2008]65号)的规定)。
企业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资质重新核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报住建部审批的资质一式四份;省住建厅审批的资质一式两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所有正、副本原件;
4、企业章程复印件;
5、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申请工程勘察劳务资质,提供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注册人员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申请表或变更注册申请表;
7、非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8、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9、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考核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10、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与申报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
11、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申报前近1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勘察的事业编制的注册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企业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12、办公场所及室内试验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13、主要技术装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14、加盖企业公章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文件目录;若已通过相应质量、安全体系认证的,只需提供相关认证体系证书复印件(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须提供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复印件);
15、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方案和情况报告(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工程勘察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有关决议文件(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决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16、《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一份(按住建部《关于填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厅[2010]36号要求上报);
17、电子文档一份(按照住建部《关于按模板格式填报企业基本信息表电子文档的通知》(建市资函[2008]65号)的规定)。
三、材料要求
1、企业申请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的资质或由省厅初审的甲级资质延续时,应按照《关于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企业资质(资格)实行网上审批的通知》(鄂建文[2013]56号)的具体要求,提供上述申请附件资料的电子版。
2、企业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申请资料,应符合《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程序(试行)》( 鄂建[2009]13号)中第二条“申报材料要求”相关要求。
四、办理程序
1、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经省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2、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由省住建厅审批,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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