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荆门市第九届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有效保护全市松林资源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了《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拟由市人民政府公开发布。为广泛听取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发送给你们,请认真组织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于2020年5月29日(星期五)之前将修改意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反馈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 系 人:罗 峰
联系电话:0724-2332275,传真:0724-2333991
电子邮箱:1071685794@qq.com
信函邮寄至:荆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荆门市漳河新区双喜大道21号)
附: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荆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4月28日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松材线虫病是外来重大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具有传播速度快、致死性强、除治难度大等特点,染病松树最快40天死亡,被喻为“松树癌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明确疫区疫木范围。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全市松材线虫病疫区(以下简称疫区)包括钟祥市(含大柴湖经济开发区)、京山市(含屈家岭管理区)、东宝区(含漳河新区)、掇刀区。全市疫区内未经无害化处理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或者疫区外染疫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均为疫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第三条)
二、严管疫木采伐和处置。全市所有疫区松树均视同疫木管理,只能在松材线虫病传播媒介昆虫松褐天牛非羽化期开展除治性采伐。采伐的松树及其松枝必须就地就近集中粉碎(削片)或烧毁处理,伐桩按要求喷药、覆膜、压土覆盖。疫区农民房前屋后堆放的松木松柴,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清理,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采伐、存放、买卖、调运、经营、加工、利用松木。(《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第三、四、十四、十八条,《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
三、严管疫木流通。全市所有疫区暂停办理疫木《木材运输证》、《植物检疫证书》。禁止从国内外松材线虫病疫区调入(进口)松科植物及其制品;从非疫区调入的,要求供货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并随车运寄,到达目的地后要第一时间向县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申请复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寄、承运无《植物检疫证书》的松科植物、松木及其制品。各级公安、交通、自然规划、经信、住建、行政审批、质监、邮政、供电、通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助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加大对松木及其制品的检疫监管力度,严厉查处非法调运及使用行为。(《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十三条)
四、严格落实报告制度。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林地及其边缘500米范围内施工,使用各种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松木材料,如松木包装箱、电缆盘、光缆盘、托盘、垫木、衬木等,要事前将施工时间、地点向当地县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报告,经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完后要及时回收、销毁。(《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
五、对违反松材线虫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的,林业执法机构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引起疫情或有引起疫情危险,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章、第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第五节、第三百三十七条)
六、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沙洋县请遵照执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
2020年 月 日
荆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020年4月28日)
一、起草背景
荆门市2016年确诊松材线虫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公布的松材线虫病疫区中荆门有四个,全市松材线虫病防治形势比较严峻,必须强化措施推进防控工作。2020年1月19日召开的荆门市第九届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对贯彻落实全省国土绿化现场会议精神进行部署,要求以市政府文件出台《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的通告》。2020年3月荆门市新冠肺炎疫情解封后,我局迅速成立专班,经认真调查研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起草了《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告》)。
二、起草的主要依据
《通告》起草的依据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包括5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
二是相关规范性文件和部门文件。具体有7个:《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5号)、《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林生发[2018]117号印发)、《松材线虫病生态灾害督办追责办法》(林生发[2019]55号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第4号公告(2020年松材线虫病疫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42号)。《省林业局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松材线虫病疫木焚烧除治的通知》(鄂林造[2019]10号)
《通告》条款绝大部分内容都源自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部门文件。
三、主要内容
《通告》共六条。
第一条明确了疫区范围。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0年第4号)、《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结合荆门市行政区划实际,明确全市松材线虫病疫区包括:钟祥市(含大柴湖经济开发区)、京山市、东宝区(含漳河新区)、荆门高新区·掇刀区。对新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未划定疫区前应当按照疫区管理。
第二条明确了什么是疫木。根据《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明确松材线虫病疫木是指疫区内未经除害处理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或者疫区外染疫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
第三条明确了防治主体和职责。根据《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十二、十三条规定,明确了松材线虫病防治主体和职责,即:松材线虫病防治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指挥,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各级公安、交通运输、经信、住建、市场监管、行政审批、供电等部门要各负其责,依法履职。
第四条明确对疫区和疫木应实行严格管理。严管内容主要涉及五个方面:
一是明确疫区松科植物只能进行除治性采伐。根据《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借疫木采伐之名乱砍滥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捡拾、挖掘、采伐疫木及其剩余物。
二是明确所有采伐的疫木应当就地就近粉碎(削片)或安全烧毁。因为《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省林业局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松材线虫病疫木焚烧除治的通知》第二条有明确规定。
三是明确严禁擅自采伐、运输、经营、加工、利用、使用疫木。因为《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有明确规定。
四是明确疫区内的松科植物及其产品不得擅自运出疫区。对未依法取得植物检疫证书的,应禁止运输、邮寄。植物检疫证书应随货运寄。因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十三条、《植物检疫条例》第九条有明确规定。
五是明确在林地及其边缘500米范围内施工,使用松木或者其他可能携带疫病的木质材料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设施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将施工时间、地点向当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报告。因为松材线虫病传播途径之一就是人为活动将染疫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带入林区,造成健康松树感染松材线虫病。为减少人为活动传播风险,《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对在林地及其边缘一定范围施工使用木质材料予以明确规定。
第五条明确了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落实《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章、第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危害动植物检疫罪”,《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松材线虫病生态灾害督办追责办法》等相关规定,压实防治责任、依法打击违法行为的需要。
第六条明确了《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因为荆门市部分县市区已成为松材线虫病疫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刻不容缓。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4月28日在调查征集栏目中发布《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公告,在线征集意见,截止到2020年5月29日,门户网站渠道共收到意见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