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荆门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荆门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1年11月11日—2021年12月10日。
通讯地址:荆门市东宝区象山二路15号(市司法局立法科)
邮编:448000
电话:2330098
电子邮件信箱:jmsfjlfk@163.com
荆门市司法局
2021年11月11日
荆门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规范城市供水、用水活动,促进城市节约用水,保障城市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湖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供水、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城市规划区外的乡镇、集镇供水、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工作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政绩考核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应当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推动城市公共供水和节水设施建设、改造,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推动创建节水型城市。
第四条【部门职责】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地城市供节水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市、区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划分负责中心城区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和湖泊部门负责计划用水、重点用水单位监控、用水统计等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教育、机关事务管理、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宣传教育】新闻媒体等单位应当将节约用水宣传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配合主管部门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对浪费用水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水情和节水知识纳入教育内容,组织各类学校常态化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活动,培养学生节约用水意识。
第六条【举报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或者投诉浪费用水的行为。城市供节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利和湖泊部门建立浪费用水举报投诉受理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问题。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规划编制】市城市供节水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发展改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水利和湖泊等相关部门编制中心城区供水和节水专项规划,并分年度制定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县、市有关部门负责编制辖区城市供水和节水专项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供水管网建设】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建设应当根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随同市政道路建设、改造同步进行,实现城市规划建成区全覆盖。因市政道路建设不到位影响用户用水需要的,应当根据规划审批意见铺设临时供水管道。
鼓励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逐步形成环形管网。
第九条【新改扩建建筑物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或者水量要求超过城市供水服务压力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独立设置,在设施前端加装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防倒流装置,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卫生安全保护措施。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消防、非生活饮用水等设施混用。
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城市供水企业统一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第十条【既有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增建】既有住宅小区水压不符合标准需要增加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纳入旧城区改造范围,制定改造计划,限期改造。
已经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既有住宅小区需要增加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由业主依照物业管理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节水设施建设“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安装使用节水型设备和器具,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城市供节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水利和湖泊等部门制定具体措施和标准,在规划审批、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监督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
第十二条【公共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含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建设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其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城市供水企业意见。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含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验收,验收成员应当包括城市供水企业。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户表建设】住宅小区的用户结算水表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建设或者改造,并满足查看、检修、维护需要。推广使用智能结算水表。
第十四条【住宅小区供水设施移交】新建住宅小区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用户结算水表前的供水设施(含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后,应当移交城市供水企业统一运行、维护和管理。
既有住宅小区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用户结算水表前的供水设施(含二次供水设施)未移交城市供水企业统一运行、维护和管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制定工作计划,统筹调度资金,进行改造后限期移交。
移交后,供水设施(含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计入供水成本,不得向用户收取。
第十五条【非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委托运维】非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城市供水企业统一运行、维护和管理,相关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非常规水设施建设】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或者规划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或者中水利用设施。
第十七条【再生水设施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污水处理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设施。
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取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的相关配套设施。
第十八条【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保护区】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边缘水平及垂直方向各1.5米以内的区域为安全保护区,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设立警示标志。进入综合管廊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按照综合管廊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保护。
第十九条【供水管道迁改】因城市建设需要改装、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报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并会同城市供水企业、施工单位制订应对措施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编制应对措施方案的,不得擅自提前施工。
第二十条【自备水源限建】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新建自备水源(含开采地下水)。对已建的自备水源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高水资源费征收额度,逐年递减许可取水量直至完全取消。
第二十一条【供水水源建设】市、县人民政府和屈家岭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依照国家、省供水水源建设有关规定,根据辖区水源条件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饮用水水源地,并保证可随时切换、快速启动、正常供水,满足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功能。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二十二条【维护义务界定】城市供水设施以用户结算水表为界,结算水表用水端以前的供水设施(含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维护;用水端以后的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用户负责维护。
第二十三条【服务标准】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通过营业厅、互联网等多种载体,公布业务范围、办事程序、办理时限、服务承诺、投诉电话以及服务标准等服务内容,按照省有关要求统一设立24小时服务热线,向用户提供规范、高效、便利的服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采取线上与线下相融合的方式,实现用水交费、报装、维修、举报投诉等服务线上办理、申请或者反映。用水报装应当精简申报材料、工作流程,压缩办理时限,不得要求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的接入工程费用。对城市供水方面的举报投诉,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三日内予以回复。
第二十四条【服务合同】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提供供水服务前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城市供水企业不得拒绝用户合理的用水需求。
第二十五条【分类计量】用户改变用水类别、变更户名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予以变更;不能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用户混合用水的,应当按照不同的用水类别分别装表计量。因用户的原因未分别装表计量的,按照最高类别水价结算;因城市供水企业的原因未分别装表计量的,按照最低类别水价结算;因技术等客观原因无法实行分别装表计量的,由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户双方进行协商计价,协商不成的按照不同用水水费的加权平均价收取水费。
第二十六条【水质检测】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管理制度,设置水质检测机构,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管网末梢水等进行水质检测,建立检测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检测信息。
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管网末梢水水质应当实行在线实时检测。管网末梢水水质检测点位应当根据单位类别、输送距离、地理位置等因素合理选择、均衡布局。
第二十七条【水压监测】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水压监测管理制度,在供水输配管网及管网末梢合理布置供水水压监测点,对供水水压进行在线实时监测,确保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城市供水水压标准。
第二十八条【水质水压监管】城市供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企业供水水质检测、水压监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在当地政府网站和其他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水质、水压监督检查情况。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加强对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建立健全出厂水水质和管网末梢水水质监督检测制度,每日在当地政府网站和其他主要新闻媒体发布有关饮用水水质信息。
第二十九条【停水通知】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障稳定、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或者降低供水压力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经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停止供水,不能提前通知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停水影响程度建立重点用户名单,在暂停供水或者降低供水压力时采取有效方式进行单独通知。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在获悉停水通知后,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及时转告小区居民。
第三十条【临时供水】城市供水企业抢修、更换或者检修供水设施,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水;二十四小时内不能恢复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用水需求。
第三十一条【应急预案】各级城市供节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规定,针对洪水、冰冻等自然灾害以及供水设施故障、突发性污染等情形编制城市供水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批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供水管制】发生自然灾害、紧急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不能正常供水的,经所在地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批准,城市供节水主管部门可以组织采取限制用水等供水管制措施,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采取供水管制措施时,应当事先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并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
第三十三条【市政用水计费】市政、园林绿化、景观、环卫等公益性用水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应当在指定取水点取水,装表计量,交纳水费。
第三十四条【公共消火栓管理】城市公共消火栓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无关的事项。
城市公共消火栓应当按消防需求装表计量,管理维护费用和水费由当地财政部门承担。
第四章 节约用水管理
第三十五条【计划用水制度】水利和湖泊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市用水定额标准,对使用城市公共供水、月用水量达到1000立方米的非居民用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并定期进行考核。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户名单由水利和湖泊部门定期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水利和湖泊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户用水需求,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户下达用水计划。用水计划以年度为一个计量周期,计量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水利和湖泊部门确定用水计划前,应当听取有关用户意见并予以反馈。
第三十六条【用水计划调整】因建设、生产、经营等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用户应当向水利和湖泊部门提交书面调整建议,说明用水量增减原因,并提交相关材料。水利和湖泊部门应当自收到调整建议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用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增加定额或者计划用水量: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的;
(二)未及时对内部管网漏损采取有效措施的;
(三)用水单耗、重复利用率等主要用水指标未达到行业标准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工艺、设备和器具的;
(五)拖欠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水价管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价制度;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城市供节水、市水利和湖泊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部分委托城市供水企业随水费代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节水宣传、节水奖励、节水设施建设、节水器具推广、节水型企业(单位)创建等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第三十八条【漏损控制】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加强生产工艺水的回收利用和公共供水管网的改造、检查、维护,逐步开展管网独立分区计量管理。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用户应当加强对内部用水设施、设备、器具的管理维护,采取防漏防渗措施减少漏损。
第三十九条【重点用水单位监控】水利和湖泊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的用水监控管理,通过水资源管理系统对其取用水数据进行在线实时监测。
市水利和湖泊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市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应当安装用水计量自动监测设备,建立原始监测记录台账,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第四十条【水平衡测试】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户应当每五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应当每三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用户月实际用水量超过月计划用水量50%以上或者年实际用水量超过年计划用水量30%以上,以及增加计划用水指标的,应当及时进行水平衡测试。
水平衡测试报告应当在测试后十五日内及时报送水利和湖泊部门。测试结果不符合节约用水要求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非居民用户的水平衡测试,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技术力量的专业单位进行,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自行进行。
第四十一条【用水统计】水利和湖泊部门应当会同统计部门建立健全用水统计制度,督促城市供水企业和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户建立供水和用水数据传输系统。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月向水利和湖泊部门报送非居民用户上月用水情况等有关资料。非居民用户用水异常时,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通过提示单、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及时提醒用户,引导用户节约用水。
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户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和用水原始记录台帐,并指定专人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第四十二条【建筑施工用水】建筑施工需要临时用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到项目所在地的水利和湖泊部门申报用水计划指标,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管理施工用水,水利和湖泊部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考核其用水量。
第四十三条【市政节水】生态补水、城市道路清扫、园林绿化、景观、建筑施工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雨水和地表水。园林绿化用水应当逐步推行滴灌、喷灌等先进的节约用水技术。
禁止在具备再生水使用条件的区域内将城市公共供水用于生态补水、城市道路清扫、园林绿化和景观用水。
第四十四条【服务业节水】从事餐饮、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高耗水行业的,应当采用低耗水技术,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和其他节约用水设施。
第四十五条【节水企业(单位)创建】城市供节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利和湖泊、经信部门开展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创建活动,相关荣誉称号应当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未参与节水型企业或者节水型单位创建活动的,不得被评为或者推荐参加评选文明单位等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四十六条【节水专项资金】各级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立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由财政拨款、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收取的水费和水资源费等构成,专项用于节水宣传、再生水设施建设、节水器具推广、对城市节约用水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等事项。具体办法由市城市供节水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一般技术性规定】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法律责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接受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城市供水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住宅小区供水设施移交的,由城市供节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对违规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具备再生水使用条件的区域内将城市公共供水用于生态补水、城市道路清扫、园林绿化和景观用水的,由城市供节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用水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对未采取节水措施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和其他节约用水设施的,由城市供节水主管部门责令经营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术语】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水平衡测试,是指对用户的各用水系统进行实际测试,确定其各用水系统的水量值,并根据其输入水量与输出水量的平衡关系,分析用水节水的合理水平。
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和废水经处理净化后,水质达到国家城市污染再生利用分类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
中水,是指部分生活污水经处理净化后,达到《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第五十二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荆门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 《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城市供水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生活质量,是服务民生的重要内容;节约用水可以有效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减少污水排放,对于改善水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意义重大。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城市供水和节水事业提出了新的更高的目标和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方针。党的十九大指出要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推进绿色发展,实施国家节水行动。《湖北省节水行动实施方案》中明确要求,到202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城市供水和节水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备用水源建设不到位、城市供水事业发展不平衡、二次供水管理不规范、城市节水制度不健全等。国家、省虽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湖北省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但仍需地方出台配套制度措施,确保上位政策法规落地施行,保障地方供水节水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早期我市曾出台《荆门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荆政发〔1993〕56号),因与上位法冲突,且不合时宜,已废止,长期以来我市没有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用以解决城市供水节水方面的具体问题。鉴于此,为提升城市治理水平、打造城市品牌,结合地方实际制定一部城市供水节水方面的政府规章非常必要。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
《荆门市城市供水和节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制定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湖北省节约用水条例》《湖北省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及相关部委、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同时还参考借鉴了四川、云南、重庆、厦门、南京、南宁等省市的城市供水节水管理立法,以及供水节水方面的行业标准、规范、指南。
三、起草过程
4月30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十四五”规章制定规划和2021年规章制定计划,将《荆门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办法》列入2021年计划项目,并确定市住建局为起草单位。我局随即成立立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着手资料检索、立法调研、条文起草等工作。6月16日、21日、24日分层次组织中心城区用水户代表、市直有关部门、供水企业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听取各方面立法需求、建议,明确立法方向和内容。7月,立法工作专班完成立法参阅件编撰、调研报告及条文草拟工作,并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依据对照表。8月期间,因疫情原因,《办法》起草工作进度受到一定影响。8月26日、9月2日,我局分别向住建系统有关科室单位、市直有关部门、用水户代表发送征求意见函。事后,工作专班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梳理汇总、甄别吸纳,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送审稿,并于2021年10月9日,经市住建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四、《办法》主要内容及有关问题的说明
《办法》送审稿共六章五十二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供水管理、节约用水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办法》的起草立足于实际需求和可操作性,遵循地方政府规章定位和设区的市立法权限,对上位法有关原则性规范进行细化充实,对已经作出规定的原则上不作重复性规定,未作规定的适当予以补充完善。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有:
(一)关于调整的事项范围。《办法》送审稿重点聚焦于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未将饮用水源地保护以及工业节水等事项列入调整范围。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地方立法应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实用性、精准性,杜绝体系化。本次立法调整事项相对繁杂,作为地方政府规章不宜纳入过多调整事项。二是饮用水源地保护更加关注生态环境保护,与城市供水节水等城市管理工作侧重点略有区别,且饮用水源地保护前期已纳入市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项目,本次立法不宜重复。
(二)关于适用的地域范围。《办法》适用的地域范围规定为本市的城市规划区,包括中心城区、各县市及屈家岭管理区城区,不包括城市规划区外的乡镇、集镇。主要是考虑乡镇在供水设施开发建设、管理能力和水平、用户集中度以及节水需求等方面显著区别于城市,当前尚不适宜纳入本次立法调整范围。
(三)关于城市供节水规划建设。一是明确了城市供水管网建设要求,规定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应当随市政道路建设、改造同步进行,并细化了管网建设标准,规定了临时供水管道建设措施。二是结合实际设置了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维护规范,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和既有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要求,同时还对住宅小区和非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及运行维护作出了规定。三是细化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规定城市供节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水利和湖泊等部门制定具体措施和标准,在相应工作环节监督落实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四是规定非常规水设施和再生水设施建设内容,明确了雨水及中水利用设施、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设施的配建建设要求。五是规定自备水源和备用水源建设事项,明确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新建自备水源,要求各市、县以及屈家岭管理区落实备用水源建设要求。
(四)关于供水管理措施。根据立法实际需要,主要设计了供水服务、水质水压、停水管理、应急供水、用水计量等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城市供水设施维护义务,规定以用户结算水表为界划分维护义务主体。二是规定了城市供水企业供水服务标准,对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事项提出了明确要求。三是规定水质水压管理措施,从城市供水企业、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两个层面,对水质检测、水压监测、水质水压监管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四是规定了停水管理措施,明确城市供水企业的事前通知义务和特殊情形下的临时供水义务。五是规定了应急供水管理措施,明确各级城市供节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城市供水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或管理委员会批准执行,同时还规定了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的限制用水管制措施。六是规定了用水分类计量、收费制度,明确用户混合用水的,应当分别安装结算水表进行计量。同时还对市政用水计量收费、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管理维护作出了规定。
(五)关于节约用水管理措施。主要在计划用水、水价管理、重点用水单位监控、水平衡测试、专项节水、节水型企业(单位)创建及专项资金方面作出了规定。一是规定了计划用水制度,明确了计划用水制度的实行范围为使用公共供水、月用水量达到1000立方米的非居民用水户,同时还对计划用水用户名单的确定、用水计划下达及调整作出了规定。二是实行分类水价管理制度,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价制度,对实行计划用水的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同时还对超计划超定额加收水费的归属、用途作出了规定。三是规定了重点用水单位监控措施,要求市水利和湖泊部门应当建立市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应当安装用水计量自动监测设备,建立原始监测记录台账。四是规定了漏损控制、水平衡测试制度,要求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公共供水管网改造、检查、维护,逐步开展管网独立分区计量管理,同时对水平衡测试制度的实行对象、执行要求作出了规定。五是规定了建筑施工节水、市政节水、服务业节水等专项节水措施,明确建筑施工临时用水应当申报用水计划,并落实相关管理措施,市政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雨水和地表水,餐饮、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高耗水行业应当采用低耗水技术、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施。六是规定节水型企业(单位)创建、节水专项资金制度,明确将参与节水创建活动作为文明单位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评选条件,就城市节水专项资金的设立、构成、用途作出了规定。
(六)关于法律责任。为体现地方政府规章的刚性约束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以及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办法》送审稿对设定的部分强制性规范设定了行政处罚,分别为拒不接受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在具备再生水使用条件的区域违规将城市公共供水用于市政用水、高耗水从业者未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施。
2021年11月11日—2021年12月10日,荆门市司法局通过《荆门日报》、荆门政府门户网站、市司法局网站全文公布《荆门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截止到12月10日,未收到相关意见和建议。
荆门市司法局
2021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