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荆门市农业信贷担保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15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撬动社会资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鄂政办发〔2017〕63号)精神,着力化解农业农村发展“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我局起草了新的《荆门市农业信贷担保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信函、发送邮件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1年12月1日—12月9日

通讯地址:荆门市漳河新区双喜大道19号荆门市财政局709室(金融科)

邮编:448000




荆门市农业信贷担保工作实施办法(暂行)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现代农业发展,建立市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化解农业农村发展“融资难、融资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0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撬动社会资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鄂政办发〔2017〕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荆门市农业信贷担保是指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融资担保集团)与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时,由市融资担保集团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  市融资担保集团负责开展荆门市农业信贷担保业务。

第四条  荆门市农业信贷担保资金是指为支持荆门市“三农”发展,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注入市融资担保集团用于开展农业信贷担保的资金。

第五条  荆门市农业信贷担保资金按照“政策性资金、法人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原则进行管理。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业务独立核算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立足微利经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担保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  农业信贷担保资金用于支持和满足从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以及国有农场中符合条件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其中,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面积按照各县(市、区)农村家庭户均承包面积的10倍及以上予以认定。

第七条  担保业务范围为粮食生产、畜牧水产养殖、菜果茶等农林优势特色产业,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农田基础设施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家庭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等农村新业态。

第八条  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单户在保余额控制在10-200万元之间,对适合大规模农业机械化作业的县(市、区)可适当放宽限额,但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市融资担保集团将农业信贷担保业务与其他非农担保业务严格区分,业务独立,单独核算。


第三章  担保资金管理

第十条  市融资担保集团要建立严格的担保评估制度,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严格执行科学决策程序;加强对在保项目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完善处置机制;强化内部监控,防止道德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信用风险,做到合法经营,确保农业担保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  市融资担保集团的涉农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涉农信贷担保资金的10倍。

第十二条  市融资担保集团对农业项目和其他项目实行差别化的担保费率收取机制。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经营主体按照每年不超过1.5%的担保费率收取。

第十三条  市融资担保集团要遵循安全性、效益性、专用性的原则运用农业担保资金。未经市财政局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调剂他用。

第十四条  市融资担保集团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财务会计报告及担保业务统计报告制度,按季向市财政局报送担保业务统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担保业务统计报告包括:当季担保业务情况、累计担保业务情况、风险代偿追偿情况、全年预计完成情况及其他市财政局认为需要报告的内容;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市融资担保集团于次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决算),连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上年度的担保业务统计报告报送市财政局。

以上担保业务统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同时抄报市农业农村局和市金融局。


第四章  担保费补助和风险防控

第十五条  市融资担保集团按照微利原则开展业务,县(市、区)财政部门对符合标准的政策性业务的担保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原则上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担保费率补助不超过2%,对其他符合条件的主体的担保费率补助不超过1.5%。财政补助后的综合担保费率(向贷款主体收取和财政补助之和)不得超过3%。同时要确保农业贷款主体实际承担的综合信贷成本(贷款利率、担保费率、增值服务费率等之和)控制在8%以内。

市融资担保集团在年度结束后一个季度内根据担保业务开展情况向县(市、区)提出担保费补助申请。

各县(市、区)财政将农业信贷担保费补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并在年度结束后,以市融资担保集团上报的农业信贷担保补助资金申请金额和时间为基准,在60天内完成审核,通过审核的自审核通过之日起30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十六条  建立农业信贷担保风险分担机制。

(一)农业信贷担保项目担保代偿率应控制在6%以内,超过6%后市融资担保集团应停止新增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进行债务清收。

(二)农业信贷项目出现不良贷款时,贷款本息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融资担保集团、承办银行按照4:4:2比例分担。

(三)对2018年5月6日至2021年4月30日发生的贷款,对贷款主体名单进行锁定,其续贷时仍按原代偿比例执行。新代偿分担比例自2021年5月1日开始执行。

(四)当农业信贷项目出现贷款本金逾期超过60天时,由市融资担保集团承担的贷款本息40%报市财政局批准,用市本级注资的农业信贷担保资金代偿;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的本息40%,由市融资担保集团报请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代偿机构批准,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代偿机构须在30日内明确代偿意见,若在预定的期限内不回复则视为默认同意,用项目所在地县级注资的农业信贷担保资金代偿。

(五)市融资担保集团在履行代偿义务后,及时向各级人民政府申请补充担保资金。市级补充担保金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项目所在地补充担保金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代偿机构同意后,于6个月内拨付到位。

(六)市融资担保集团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防止金融风险转化为农业担保风险。加强与县(市、区)政府、金融机构合作,共同建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三方联动,积极化解风险,加强风险惩戒。


第五章  担保业务的办理

第十七条  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受理各县(市、区)申报的农业信贷担保项目。县(市、区)农业信贷项目的申报由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采取推荐函的形式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对符合农业信贷担保支持的项目向市融资担保集团出具推荐函,由市融资担保集团协调银行办理贷款业务。

第十八条  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各单位职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市级农业担保资金、对农业担保代偿进行审核,对市融资担保集团农业担保业务进行日常监管。

市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和监管职责,负责依法加强对市融资担保集团国有资产的监管,牵头组织实施绩效考核。

(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农业贷款业务,摸清底数,建立项目信息库,完善项目推荐机制。对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申报推荐的农业信贷担保项目要设立台账,明确责任人,实行痕迹管理;对拟推荐的项目加强事前评估,筛选征信记录良好、不涉及司法诉讼的合适项目向市融资担保集团推荐。

市农业农村局在加大推荐力度,提高推荐效率的同时,对推荐项目加强事中监管,建立风险项目联动催收机制。项目发生风险后,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联合市融资担保集团一道通过上门、座谈等方式催收,进一步压实责任,最大限度化解项目的代偿风险。

市农业农村局要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农业信贷项目存在恶意逃废金融债务、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农业主体加强事后惩戒,联合相关部门通过冻结农业项目补贴款、禁止申报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等方式对农业信贷主体进行联合惩戒,最大限度发挥信用惩戒的作用。

(三)市审计局负责按本办法对农业信贷担保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四)市金融局负责协调金融机构与市融资担保集团开展银担合作。

(五)荆门银保监分局负责对承办银行农业信贷行为规范进行行业监管。

(六)市融资担保集团负责开展前期融资担保业务调查,向承办银行出具担保手续,对担保项目建立“专班、专人、专责”工作机制,强化风险意识,完善项目尽调,对项目的经办人和负责人实行项目责任终身制。

(七)承办银行负责承办农业贷款业务,包括贷前调查、贷中审核、贷后管理及风险控制等。

(八)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地农业信贷担保资金、农业信贷担保费财政补助及代偿资金的筹措;对本地农业信贷担保经营主体的申请和代偿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农业信贷担保项目借款人应按照农业农村部门、承办银行和市融资担保集团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承办银行发放贷款时,应当严格执行贷款审批程序,其工作人员违反银行有关规定,未能有效防范、控制信贷风险,造成较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融资担保集团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担保审核程序开展担保业务,违反有关程序,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承办银行和市融资担保集团接收、管理、处置抵债资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应当会同市金融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对市融资担保集团的业务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重点检查其农业信贷担保资金用途、业务规模、项目主体及数量、涉农服务、风险控制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市融资担保集团在农业信贷担保工作中出现挪用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6日。




《荆门市农业信贷担保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一)适应发展需要。目前,原《荆门市农业信贷担保工作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原办法)已到期,“农信贷”工作的开展在缓解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信贷”担保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为适应我市高质量发展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更好服务乡村振兴发展战略,进一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业信贷担保工作,助力农业经营主体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新的“农信贷”工作实施办法亟待出台。

(二)适应监管要求。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15号)、《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鄂发〔2019〕20号)等规定,为适应乡村振兴发展需要、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等上级要求,对原办法有关内容进行了变更调整,根据机构改革要求对相关单位职责和名称进行了重新调整。

(三)适应市场变化。2018年5月,我市出台了“农信贷”工作实施办法,确定了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相关制度,经过三年多的运行发展,相关规定已与当前形势发展需要不相匹配,集中体现在: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调整并执行新的代偿比例,省委文件要求市级财政需退出“农信贷”业务管理,风险防控力度需要进一步强化,代偿路径及担保费补贴渠道需要进一步明确等,均不适应当前市场形势,为此需要调整部分条款规定。

二、起草过程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全市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发展,为把党中央、国务院乡村振兴发展战略,支持“三农”主体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提出了进一步修订与完善我市农业信贷担保工作实施办法的要求,市财政局迅速行动,启动新办法的起草工作。前期,我们分别赴省财政厅了解相关政策要求,与省农担公司对接了解业务开展及工作流程情况,与市内部分金融机构座谈了解贷款投放情况,并向市融资担保集团详细了解“农信贷”业务开展中的风控及代偿等情况,并向市政府报送了《关于进一步修订与完善荆门市农业信贷担保工作实施办法》的请示。根据市政府安排,我们形成了《荆门市农业信贷担保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分别征求了各县(市、区)政府、市农业农村局、市审计局、市金融局、市银保监分局、市内部分银行机构及市融资担保集团等单位和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除对相关描述性文字进行修改外,重点内容调整集中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调整代偿分担比例。参照省农业信贷担保代偿分担机制,为更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将担保代偿分担比例由县(市、区)与市中小担保公司按5:5比例分担,调整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融资担保集团、合作银行按照4:4:2比例分担。同时对2018年5月6日至2021年4月30日发生的贷款,对贷款主体名单进行锁定,其续贷时仍按原代偿比例执行。新代偿分担比例自2021年5月1日开始执行。

(二)取消联合会审制度。根据《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鄂发〔2019〕20号):“各级财政部门不参与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管理,减少行政干预,真正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及省农业信贷管理模式,同时又减少中间环节,提速农业信贷担保项目办理时效,一是将“市财政局负责荆门市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业务管理和指导,市中小担保公司负责开展荆门市农业信贷担保业务”改为:“市融资担保集团负责开展荆门市农业信贷担保业务”。二是将“市农业局对符合农业信贷担保支持的项目向市中小担保公司出具推荐函,由市中小担保公司初审后提请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农业局、市经管局、中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联合会审,确定项目后由市中小担保公司协调银行办理贷款业务”改为:“市农业农村局对符合农业信贷担保支持的项目向市融资担保集团出具推荐函,由市融资担保集团协调银行办理贷款业务”。

(三)强化风险防控力度。“农信贷”业务开展以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缓解了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但也产生了大量的代偿项目,甚至危及到担保代偿率的政策“红线”。为保障“农信贷”业务持续健康开展,强化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从源头进行把控,进一步压实了农业部门的职责:一是完善项目推荐机制,加强事前评估。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农业贷款业务,摸清底数,建立项目信息库,筛选征信记录良好、不涉及司法诉讼的合适项目向市融资担保集团推荐,并对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申报推荐的项目设立台账,明确责任人,进行痕迹管理。二是建立风险项目联动催收机制,加强事中监管。项目发生风险后,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联合市融资担保集团一道通过上门、座谈等方式催收,最大限度化解项目的代偿风险。三是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事后惩戒。对农业信贷项目存在恶意逃废金融债务、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农业主体,通过拉入失信“黑名单”、限制或不予再次推荐其申报农业信贷担保项目等方式对农业信贷主体进行惩戒,必要时可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跨部门联合惩戒,最大限度发挥信用惩戒的作用。同时,在市融资担保集团职责中添加了:对担保项目建立“专班、专人、专责”工作机制,强化风险意识,完善项目尽调,对项目的经办人和负责人实行项目责任终身制。

(四)明确代偿路径。原办法没有明确代偿路径,此次将代偿路径明确为:当农业信贷项目出现贷款本金逾期超过60天时,由市融资担保集团承担的40%贷款本息报市财政局批准,用市本级注资的农业信贷担保资金代偿;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的40%贷款本息,经市融资担保集团报请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代偿机构批准,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代偿机构须在30日内明确代偿意见,若在预定的期限内不回复则视为默认同意,用项目所在地县级注资的农业信贷担保资金代偿。市融资担保集团在履行代偿义务后,及时向各级人民政府申请补充担保资金。市级补充担保金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项目所在地补充担保金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代偿机构同意后,于6个月内拨付到位。

(五)明确担保费补贴渠道。原办法没有明确担保费补贴渠道,此次将保费补贴渠道明确为:各县(市、区)财政将农业信贷担保费补助资金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并在年度结束后,以市融资担保集团上报的农业信贷担保补助资金申请金额和时间为基准,在60天内完成审核,通过审核的在审核通过之日起的30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位。

(六)调整部分单位名称及职责。因机构改革和管理体制变更等原因,原办法中部分单位的名称及部分单位的管理职责发生了变化,此次修订中一并予以了更改。例如,将原市政府金融办、市农业局、荆门银监分局分别修改为市金融局、市农业农村局、荆门银保监分局,将市中小担保公司修改为市融资担保集团;将原市政府国资委、市经管局、中荆投资控股集团职责相应撤并到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四、工作建议

提请市政府审定通过本《荆门市农业信贷担保工作实施办法》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执行。同时,原办法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意见列表


    《荆门市农业信贷担保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前期,市财政局将《荆门市农业信贷担保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市内部分承贷银行及市融资担保集团等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并通过局网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1年12月9日,共收到来自15个单位合计21条意见,经结合相关政策文件及我市实际,对其中4条意见予以采纳,6条意见部分采纳,11条意见不予采纳。

    看不清点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