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申请临时救助
设定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荆民政发〔2019〕19号)
办事条件: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主要包括发生下列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1.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
3.因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
二、支出型救助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下列人群: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特困人员;
3.低收入家庭;
4.支出型贫困家庭。
救助标准:
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和程度来确定,原则上每人每年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的12倍。对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标准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审批金额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12倍以上、36倍以下(含)的,由县级政府分管领导签批;审批金额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36倍以上的,需召开县级联席会议商议,集体审批。
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家庭共同生活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居住证;
3.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办理时限:
急难型临时救助从发现、受理到发放临时救助金,最长不超过2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
办理地点:
户籍地、居住地或急难发生地其中一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咨询电话:
荆门市社会救助管理局,0724-2379886
事项名称: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设定依据: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办事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供养标准(2021年)
城市特困供养标准:
荆门中心城区(含东宝区、掇刀区、漳河新区,下同)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以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420元/月,沙洋县、钟祥市、京山市、屈家岭管理区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以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260元/月;
荆门中心城区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520元/月,沙洋县、钟祥市、京山市、屈家岭管理区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360元/月;
荆门中心城区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2350元/月,沙洋县、钟祥市、京山市、屈家岭管理区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2250元/月。
农村特困供养标准:
分散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830元/月;
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930元/月;
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2080元/月。
申报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办理时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
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咨询电话:
荆门市社会救助管理局,0724-2379886
事项名称: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设定依据: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办事条件: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低保标准(2021年):
1.城市低保标准
荆门中心城区(含东宝区、掇刀区、漳河新区)城市低保标准为710元/月;沙洋县、钟祥市、京山市、屈家岭管理区为630元/月。
2.农村低保标准
全市农村低保标准为500元/月。
申报材料:
1.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3.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办理时限: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
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咨询电话:
荆门市社会救助管理局,0724-23798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