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荆门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7号)及《湖北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推进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鄂影领发〔2021〕1号),拟制定我市相应的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荆门市气象局组织编制了《荆门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3月11日前反馈至荆门市气象局,反馈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来访、邮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

特此公告。

联系人:董小丰 0724-6060933

吴光军 0724-6060961

传  真:0724-2490002

邮  箱:hbjmqx@163.com

联系地址:荆门市掇刀区深圳大道东19号 

荆门市气象局

2022年3月3日



《荆门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充分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应急与重大社会活动保障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湖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防霜、消雨、消雾等目的的活动。

第四条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统一领导、科学规范、安全审慎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要将人工影响天气事业列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开展人工影响天气所需事业经费、基本建设经费和作业专项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健全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研究解决人工影响天气重大问题,要健全县级以上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构,进一步明确其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切实落实工作机构在职人员享受与政府其它部门同职级人员相同的待遇。要健全作业人员劳动保护、保险等保障制度,按规定落实作业补助、津补贴等劳保福利,保障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机构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的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气象主管机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工影响天气具体实施、管理。

发展和改革、科技、财政、公安、应急、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通信、飞行管制、保险等部门和有关军事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各地气象台站应当及时无偿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气象探测资料信息及预测预报,民政、农业、水利、水文、自然资源、生态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无偿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天气作业所需的灾情、水情、火情、环境污染指数等资料。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工作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按规定经过岗前培训并经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考核合格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每门高炮至少配备4名,每部火箭发射装置至少配备4名经过考核合格的作业人员。

(三)有保证安全有效地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指挥中心、业务技术系统、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四)有保证业务正常运行的独立的财务核算管理系统。

(五)具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基本作业装备和符合有关规定的基础设施。

(六)具有与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中心和飞行管制部门联系的通信工具。

(七) 符合湖北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市级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构组织业务与安全岗前培训,且经市气象主管机构考核合格,并经公安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九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区域、作业地点的设置、移动、撤销,由县级以上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构依照有关规定逐级向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经市气象主管机构初审同意后,依照管理权限向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审核确定。经审核确定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区域、作业地点不得擅自变更。每次作业必须到批核的作业点进行作业。

第十条  开展人工影响天气的年度工作计划由县级以上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构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编制,经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审定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审批后的年度工作计划同时报上级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构备案。时长超过一年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商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编制。

第十一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应当申请作业空域和作业时限。

利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或其它地面发射装置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所在地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构向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需要跨区域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上一级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构向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并组织实施。

政府有需要利用飞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市气象主管机构商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空域和作业时限申请未经批准严禁作业。严禁超出批准空域和作业时限作业。作业机构收到飞行管制部门停止对空射击指令后,必须立即停止对空射击作业。

第十二条 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工作机构应当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外场作业现场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效果第三方评估工作,并及时将作业技术总结、效果评估资料和作业信息按照有关规范要求上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本市所有人工影响天气固定作业点和流动作业点必须通过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机构的安全等级评定。本市所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必须通过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机构的作业单位作业能力评估。

第十四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弹药的运输储存使用,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当地公安部门,按照民爆物品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县级以上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构负责弹药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依照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切实落实好安全管理工作,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制度、作业流程和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安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工作机构应当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在作业前检查落实,作业中如发生责任性和非责任性安全事故,都要及时组织救援和采取相关安全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管理的工作机构应当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同时办理第三方意外伤害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和外场试验的作业装备和弹药,以及其它相应的附属装置、催化发生器等设备的购置,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采购。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购买、拥有、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专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专用设备不得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其它活动。

第十七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置及附属设备的年审检修工作,由县级以上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严禁使用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标准要求的作业装备以及超过安全有效期的弹药或其它催化剂进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经检修仍然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技术和规范标准要求的作业装备,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予以报废。

第十八条   运输、存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和作业弹药等,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武器装备、民爆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炮弹、火箭弹等弹剂运输、存储、使用,由使用所在地公安部门负责协助监管;使用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督职责;使用作业弹药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对作业弹药的出入库、运输、使用等全过程实行无缝隙安全管控,确保无任何责任性安全管理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安全保障体系,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组织有关单位制定事故应急处置和救助预案,并组织演练。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在作业前检查落实;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过程中发生意外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置。


第四章 社会保障作业服务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构,要以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为重点,科学编制所辖区域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干旱、洪涝等分级区划,确保核心区和关键区的粮油、特色农产品生产,兼顾关联区和普通区的粮食生产,加强有针对性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模式研究和试验,不断提高人工影响天气保障作业水平,切实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构,要因地制宜开展常态化生态保护和有目的性的生态修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发挥其在水源涵养、植被恢复、植生保护等方面的作用。要重点加大南水北调中线--汉江流域水源区,惠亭水库水源区,温峡、黄坡、石门水库水源区,漳河水库水源区,钟祥大洪山风景区,京山绿林山风景区,荆山余脉山地丘陵岗地生物植物多样性保护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人工增雨(雪)作业力度。强化水资源安全保障,增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蓄水保水功能,常态化开展重点水源区云水资源开发利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构,要紧紧围绕荆门“双碳”目标和提升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需要,以提升城市生态功能为重点,大力实施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内容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强化市县监测联防工作机制和一体化联合作业机制,为加快打造本市重要增长极提供优良环境保障。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构,要建立完善森林火灾、突发环境恶化事件等人工影响天气应急工作机制,提高应急作业能力,提升应急作业保障水平。根据政府和社会重大活动保障需要,加强空地联合保障,完善军民融合联合保障机制,保障重大活动顺利实施。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构,要加强作业能力建设,要推进作业点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推进地面作业装备自动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保障地面作业科学、精准、安全有序开展。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构,要完善人工影响天气决策调度和指挥协同机制,优化跨区域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流程。建设完善市县两级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平台和信息传输共享平台,实现作业可视化、自动化、智能化。依托大数据、云平台和5G通信技术,建立智慧型人工影响天气一体化业务系统,提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水平和作业效果评估能力。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人工影响天气应用研究纳入当地科技发展计划,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保证当地开展的人工影响天气关键技术开发应用的研究以及外场试验的经费投入。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构,要切实规划建设好当地人影作业试验基地,持续开展科学试验,加大开放合作力度,不断吸收借鉴先进技术和研究成果,及时将新技术成果应用到人工影响天气实际作业,提升人工影响天气技术创新能力。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完善人工影响天气安全责任清单,将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健全公安、应急、气象、飞行管制等相关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重点环节安全监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生产风险排查与管控,与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安全执法检查和应急演练处置,尤其要加强作业期间的安全巡查和定期的专项安全检查。

第二十八条 对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以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湖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荆门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制定背景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我市地貌复杂,南北跨度大,气候差异明显,降水时空分布不均,水旱灾害频繁,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将其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福祉的一项民生工程。目前,我市已初步建成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43个,拥有火箭发射架7部,从事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指挥作业人员38人,市人影办是全省唯一地方参公管理单位。每年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增雨雪、防雹、消雨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年评估增雨量达5000万立方米以上。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在服务农业生产、缓解水资源紧缺、助力大气污染防治、防灾减灾、保护生态环境以及保障重大活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7号),以及《湖北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推进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鄂影领发〔2021〕1号),充分发挥人工影响天气在保障粮食安全、水资源安全、生态安全及重大活动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一区两点三元四化五个荆门”提供有力支撑,因此,我市有必要通过政府规章的方式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进行全面规范,为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七章31条,借鉴云南、河北、陕西等兄弟省市的立法经验,参考国家和本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工作情况,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在上位法基础上,对部门职责、站点建设、作业规范、安全管理等进行了细化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工作职责分工,形成推动工作合力。《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政府、气象主管机构、人影工作机构,以及发展和改革、科技等部门的职责。

(二)明确相关保障措施,确保工作顺利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的一部分,是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防灾减灾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管理办法》规定了财政、业务管理、科技发展等保障机制。

(三)明确作业管理规范,提高作业效果与水平。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作业条件和实施作业的规范要求。针对空中作业,《管理办法》规定了严格的空域申请程序。

(四)明确安全管理规范,防范安全事故发生。针对近年来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现状,《管理办法》专章规定了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管理办法》明确了市和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等的安全管理职责,从采购、储运、维修等方面进一步细化了装备安全管理各项要求,并强化了应急管理要求。

(五)明确规定法律责任,严惩相关违法行为。《管理办法》针对人工影响天气领域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对扰乱作业秩序、违规作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的处罚处理措施。



意见列表


    《荆门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荆门市气象局面向社会公开征求《荆门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已结束,现将征集结果反馈如下:

    征集时间为3月3日至3月11日,期间共收到意见回复0条。


    荆门市气象局

    202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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