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兜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底线,不断增进城乡困难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调整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21〕20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社会救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提高城市低保标准。荆门中心城区(含东宝区、掇刀区、漳河新区,下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调至780元/月,沙洋县、钟祥市、京山市、屈家岭管理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调至700元/月。
(二)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调至550元/月。
(三)提高城市特困供养标准。荆门中心城区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以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上调至1560元/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1014元/月、照料护理标准546元/月;沙洋县、钟祥市、京山市、屈家岭管理区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以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上调至1400元/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910元/月、照料护理标准490元/月。
荆门中心城区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上调至1660元/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1014元/月、照料护理标准646元/月;沙洋县、钟祥市、京山市、屈家岭管理区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上调至1500元/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910元/月、照料护理标准590元/月。
荆门中心城区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上调至2710元/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1014元/月、照料护理标准1696元/月;沙洋县、钟祥市、京山市、屈家岭管理区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上调至2610元/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910元/月、照料护理标准1700元/月。
(四)提高农村特困供养标准。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以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上调至960元/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715元/月、照料护理标准245元/月;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上调至1060元/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715元/月、照料护理标准345元/月;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上调至2410元/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715元/月、照料护理标准1695元/月。同时供养城乡特困人员的机构,以及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管理运营创新试点单位中的集中供养农村特困人员,执行当地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五)提高儿童保障标准。全市集中供养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标准上调至2500元/月。荆门中心城区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标准上调至1560元/月;沙洋县、钟祥市、京山市、屈家岭管理区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标准上调至1400元/月。
(六)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城乡低收入家庭按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认定。
二、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上述社会救助标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并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及时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提标工作落实落地。
(二)调整后的标准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