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荆门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现将《荆门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2年5月16日—2022年6月16日。
通讯地址:荆门市东宝区象山二路15号(市司法局立法科)
邮编:448000
电话:2330098
电子邮件信箱:jmsfjlfk@163.com
荆门市司法局
2022年5月16日
荆门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明确决策责任,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规定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市委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并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法定程序。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并纳入法治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法治政府建设督察范围。
第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年度决策事项目录的征集、论证、公布,并负责组织决策后评估。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草案的拟定、组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
决策执行单位负责决策事项的具体执行。
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决策事项进行监督。
市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决策事项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节 决策启动
第九条 推行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公开制度。年度决策事项目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征集、组织研究论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并经市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年度决策事项目录于每年第一季度对外公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因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不可抗力事件等紧急情况可以延迟公布,但应当在公布时作出说明。
第十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市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市政府领导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二)各县(市、区)政府(含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管委会)或者市政府工作部门向市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议案、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政府或者通过市政府相关部门向市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由市政府办公室依照部门职权拟定承办单位,报分管副市长决定。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拟订决策草案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等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在拟订决策草案时,应当与决策事项涉及的单位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及时报请市政府协调解决,并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不同意见以及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提出两个以上方案,并对各方案的利弊进行分析,提出倾向性意见。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但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决策事项的复杂程度和影响范围,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协商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六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听证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听证陈述人和听证参加人组成;
(二)听证会举行30日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听证参加人的名额、报名条件以及具体报名办法并接受报名。听证会举行15日前,应当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听证参加人名单;
(三)听证参加人应当依照公平、公开的原则,根据听证事项的内容和影响范围分不同利益群体合理确定;
(四)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应当至少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送达听证代表;
(五)听证会应当设旁听席位,邀请群众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六)听证报告应当在充分考虑、采纳听证参加人合理意见的基础上制作。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与听证参加人及时沟通,并在听证报告中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第三节 专家论证
第二十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决策草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并提供必要保障。
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
第二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进行。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可以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领域5名以上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并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根据需要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规范专家库运行管理制度,健全专家诚信考核和退出机制。必要时,可以使用省政府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
第四节 风险评估
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以下称风险评估单位)应当组织开展风险评估。
法律、法规、规章对开展专项风险评估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二十四条 风险评估单位应当就决策事项的下列风险进行评估:
(一)社会稳定风险,包括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或者过激敏感事件等情形;
(二)公共安全风险,包括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害或者其他较大社会治安隐患等情形;
(三)生态环境风险,包括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次生自然灾害等情形;
(四)财政金融风险,包括财政承受能力、可能造成大额财政资金流失、重大政府性债务、区域性或者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等情形;
(五)其他可能引发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社会安全的风险。
第二十五条 风险评估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开展风险评估,对决策事项的主要风险源、风险点进行排查,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决策实施的风险,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高、中、低风险等级,并提出预防、控制风险的具体措施和处置预案。
第二十六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市政府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二十七条 决策事项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结果,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送市政府。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
第一节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八条 决策草案提交市政府讨论前,应当由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政府讨论。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市政府讨论。
第二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其起草说明;
(二)决策草案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依据目录及文本;
(三)征求公众意见等汇总材料、风险评估报告、专家咨询论证报告等相关材料,经听证的还应当提交听证报告;
(四)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决策事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除提交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报送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书。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市政府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一般采取书面审查方式,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协调会、论证会等方式,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市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市司法局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以下规定对决策草案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一)决策事项属于市政府法定权限,决策草案形成过程符合规定程序,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建议提请市政府审议;
(二)决策事项属于市政府法定权限,决策草案形成过程符合规定程序,部分内容存在问题的,建议修改完善后提请市政府审议;
(三)决策事项超越市政府法定权限、决策草案内容或者形成程序存在重大问题的,建议不提请或者暂不提请市政府审议。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调整或者补充。未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向市政府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节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三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经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意见以及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要求报送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市政府。
第三十四条 决策草案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集体讨论。集体讨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作起草说明;
(二)集体审议。
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市政府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
市政府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后再次讨论或者暂缓讨论的决定。市政府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委请示报告。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应当通过市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在本市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等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四章 决策执行和调整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应当明确决策执行单位,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实施效果,向市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执行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政府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工作的单位: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市政府认为有必要。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情况紧急的,市政府行政首长可以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违反本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依法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第四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市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四条 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由市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协作机制。决策承办单位、执行单位应当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移送重大行政决策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第四十六条 按照本规定进行决策的探索性改革事项,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规定程序决策、执行,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减轻或者免除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含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管委会)以及市政府工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2014年5月6日市政府发布的《荆门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荆政令第30号)同时废止。
荆门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市司法局牵头起草了《荆门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送审稿)(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需要。行政决策是行政权力运行的载体,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在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第四部分对“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体系”进行专门规定。2019年,国务院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制定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具体措施,也是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工作考核指标之一,今年将迎接中央、省检查验收。出台《程序规定》,有利于我市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着力打造一流法治营商环境的需要。营商环境集中体现着一个地区发展的重要软实力,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出台《程序规定》,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强化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可以起到以制度促规范、以参与促公开、以流程促优化、以监督堵漏洞、以责任强担当的作用,对于我市打造一流法治营商环境、维护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具有重要意义。
(三)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需要。当前,人民群众对关系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就业、住房、社会保障、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重大决策的要求越来越高,对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期盼越来越强烈。新形势下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要以满足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期盼为指南,规范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
二、起草过程
市司法局成立起草工作专班,依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参考武汉、荆州、鄂州、重庆、天津、西安等地工作经验,结合我市实际,4月完成《程序规定》代拟稿起草工作。5月份,通过荆门政府门户网站、司法局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通过书面发函形式,征求了各县市区政府和31个部门意见,根据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将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
(二)突出党的全面领导原则。《程序规定》第四条规定“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市委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第九条规定“年度决策事项目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征集,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并经市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五条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委请示报告”,这些规定是落实加强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
(三)严格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第二章、第三章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重点强调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要求,通过履行法定程序,使决策更加公开、透明、科学。
1.增强公众参与的实效性。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决策事项的复杂程度和影响范围,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协商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2.提高专家论证的质量。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决策草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进行。
3.充分发挥风险评估的作用。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开展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市政府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4.明确合法性审查为必经程序。一是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政府讨论。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二是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确保送审资料的齐备性、规范性,提交决策草案、说明、制定依据、征求意见材料等,有的还需要提交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公平竞争审查结论等。三是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四是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调整或者补充,未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向市政府书面说明理由。
5.明确集体讨论决定为必经程序。决策草案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市政府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后再次讨论或者暂缓讨论的决定。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四)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调整程序。一是决策一旦作出,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二是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三是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以及市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决策后评估结果作为调整决策的重要依据。
(五)强化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第五章明确了市政府、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等参与决策主体的法律责任。违反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建立决策容错机制。
四、提请研究的事项
《程序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市政府名义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2014年荆政令第30号)同时废止。
荆门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2022年5月16日—2022年6月16日,荆门市司法局通过荆门政府门户网站、荆门市司法局网站全文公布《荆门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截止到6月16日,未收到相关意见和建议。
荆门市司法局
2022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