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荆门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荆门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2年5月19日—2022年6月18日。

通讯地址:荆门市东宝区象山二路15号(市司法局立法科)

邮编:448000

电话:2330098

电子邮件信箱:jmsfjlfk@163.com


荆门市司法局

2022年5月19日


荆门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以及其他特种车辆等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设施,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及相关停车配套设施,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设置施划的临时停车泊位。

第四条  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智能引导、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领导工作,建立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协调解决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大问题。

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城管部门承担。

第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停车设施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停车设施建设工作,对物业服务区域内停车物业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停车秩序的管理、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参与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停车设施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政府定价的停车收费标准制定工作,统筹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收费停车场价格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机械式停车设施特种设备进行监督管理。

财政、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应急、民防、行政审批、税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协调服务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多种形式开发利用城市空间,投资建设地上、地下和立体停车设施,具体扶持政策由发改、住建、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住建、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编制和修订中心城区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中心城区以外区域的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由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和修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住建、城市管理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标准配建、增建停车设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规划设计条件中,应当明确停车位配建比例。

第十一条  对于新建或者改建的住宅项目,若周边邻近区域存在停车位缺口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下达规划设计条件时,可适当提高该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原则上按照不超过标准配建数量的20%增建停车位,并对社会开放。

第十二条  单独新建的公共停车场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可以配建不超过净用地面积20%比例的附属商业面积。

第十三条  住建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制定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并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应当与新区开发、旧城及商业街区改造、道路建设等相结合。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停车场的投入力度,保障公共停车场建设。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十五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可以采取划拨、出让、租赁等方式供地。

中心城区6000平方米以下且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地块,优先用于公共停车场等公用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符合公共停车场布局规划要求的,可以优先安排建设公共停车场。

政府储备的土地,符合有关临时停车场建设条件且周边存在停车需求的,可以设置临时停车场。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以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建设公共或者专用停车场。

第十六条  停车场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停车场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停车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

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停车场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新建的商业服务业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道路停车位等场所,应当按照适当比例建设配备充换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

公共停车场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置残疾人车辆停放专用泊位,建设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大数据管理部门)等单位建设中心城区城市智慧停车管理平台和停车诱导系统,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实时向社会公布停车场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提供信息查询、停车诱导、车位预约、电子支付等服务,推动停车资源共享和供需快速匹配。

鼓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按照规定和标准建设智能化停车管理系统和停车诱导系统,并将停车信息纳入本区域停车诱导系统。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从事公共停车场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营业执照,并在经营管理中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设置收费岗亭、停车场标志牌等设施,在显著位置公示停车场名称、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二)划设明显的车位、停泊方向、车辆进出引导标志,进出口匝机应当与城市道路保持安全距离;

(三)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通讯、消防、环保、监控、充电等设施;

(四)保持停车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运行;

(五)配备安全防范设施和管理人员,履行停放车辆的安全管理责任;

(六)依法阻止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和垃圾、渣土的车辆在停车场停放;

(七)按照规定标准收费并出具合法票据;

(八)国家和省、市其他相关停车管理服务规定。

第二十条  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停车设施安全管理,

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安装单位,应当具备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质;机械式停车设备的使用管理者,应当办理使用登记证、作业人员证等相关证件,并使用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一条  停车场建成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停车场停止使用或者改变用途。

从事经营的公共停车场确需停止使用或者依法改变用途的,经营者应当在停止使用或者依法改变用途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开放其专用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对外经营的,应当遵守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的规定。

人防工程用作机动车停车场的,其建设和管理依照人民防空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与临街建筑物、构筑物之间场地施划停车泊位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确定的道路范围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属于建设单位所有或者业主共有的开放式场地,由建设单位、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给予施划指导。

第二十四条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设置、施划和管理。

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时,可以在适当的路段、地点设置执法执勤车、押运车、邮政车、校车等专用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区域。

施划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应当适应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需求,方便群众出行。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施划临时停车泊位的路段进行评估,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设施变化情况以及公众的意见,适时调整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进行下列活动:

(一)设置、占用、撤除停车泊位;

(二)实施停车收费;

(三)其他影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实行收费管理的,经营者应当将设置地点、停车种类、收费时间、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进行公布,并在该路段设置明显标牌。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大型活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需要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进行临时调整的,应当及时将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禁止车辆停放占用和堵塞消防通道。

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车辆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指示的方向驶入停车位,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标线范围;

(二)不得损毁停车设施;

(三)在限时的停车泊位不得超时停车;

(四)按规定缴纳停车费。

第三十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停放区域停放。没有规定停放区域的,应当停放在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区域。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应当引导本单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非机动车规范有序停放。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投资主体、不同类别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范围按照发改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发改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由经营者按照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并接受发改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

第三十二条  从事经营的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收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利用其专用停车场进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资金纳入财政管理。

第三十三条  停车收费人员未按照规定出具税务发票或者财政票据,或者未按公示的标准收费的,机动车驾驶人有权拒付停车费,并可向税务、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投诉。

第三十四条  物业区域停车服务收费,按照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未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

第三十五条  发改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对公众投诉频繁、矛盾突出以及明显偏高的收费,应当开展成本调查,向社会公开调查和处理结果,引导促进经营者依法合理定价。

发改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引导行业自律和经营者规范服务,依法依规建立停车设施经营者、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并按规定公开。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住建、应急、城市管理、民防、市场监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属地停车场经营安全的监管工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情形的,由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公共停车场擅自停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公共停车场设施缺失或者损坏影响停车管理或者安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占用、撤除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擅自在除城市道路以外的其他公共区域设置道闸、路桩、地锁、隔离墩等障碍物的,由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擅自在物业管理区域设置道闸、路桩、地锁、隔离墩等障碍物的,由住建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停放车辆占用和堵塞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一)停车场未办理营业执照开展经营的;

(二)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明码标价、不执行停车免费有关规定和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  有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意见列表


    关于《荆门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反馈


    《荆门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修订)是荆门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审议项目。2022年5月19日—2022年6月18日,荆门市司法局将《荆门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修订草案)通过荆门政府门户网站、荆门市司法局网站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截至6月18日,共收到社会各界针对文本提出的修改意见5条。立法工作专班对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论证,采纳了部分意见。现将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一、公众建议将临街地面停车场纳入公共停车场范围。

    采纳情况:已采纳。《荆门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共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开放,为社会公众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第三款规定“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临街地面停车场,只要是面向社会开放,为社会公众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都纳入公共停车场管理范围。

    二、公众建议将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免费开放。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荆门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开放其专用停车场”。

    此次公开征集意见中,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对修订草案的修改完善起到了积极作用。


    荆门市司法局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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