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集中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关于集中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2年8月18日—2022年9月17日。

通讯地址:荆门市东宝区象山二路15号(市司法局立法科)

邮编:448000

电话:2330098

电子邮件信箱:jmsfjlfk@163.com


荆门市司法局

2022年8月18日


关于集中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


一、对《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条例中的水务部门修改为“水利湖泊部门”,文体新广部门修改为“文旅部门”,卫生计生部门修改为“卫健部门”,食品药品监督、工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林业、国土资源、规划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门”。

(二)删除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毁损”。

(三)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餐厨垃圾收集处理工作台账”修改为“餐厨垃圾产生台账”。

(四)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五)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建、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六)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城市管理各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先行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措施。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七)删除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中的“毁损”。

(八)将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的“由商务部门责令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由商务部门或相关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九)将第七十条中“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车辆至指定场所”修改为“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车辆至指定场所”。

(十)将第七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造成噪声污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造成噪声污染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十一)将第七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十二)将第七十三条第一项中“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将第七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在县级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条例中的环保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规划部门、林业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门”,水务部门修改为“水利湖泊部门”,农业部门、渔业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部门”,港航海事管理机构修改为“交通运输部门”,工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

(二)将第三十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

(三)将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负有治理恢复责任的采矿权人灭失的”修改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责任人灭失的”。

(四)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高风险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五)将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在河道、湖泊、水库从事可能污染水体或者损害水生态的行业的,由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水利湖泊、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三、对《荆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将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按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派驻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备案的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按照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二)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湖泊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编制建筑垃圾处理场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四、对《荆门市民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禁止时间内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住宅装饰装修活动,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意见列表


    关于《关于集中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反馈


    2022年8月18日—2022年9月17日,荆门市司法局通过《荆门日报》、荆门政府门户网站、荆门市司法局网站全文公布《关于集中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截止到9月17日,未收到相关意见和建议。


    荆门市司法局

    202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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