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农村低收入人口等特殊困难人员居民医保和医疗救助帮扶政策明白卡
来源:荆门市医疗保障局
日期:2023-11-16 10:28

一、享受医保资助参保和待遇倾斜政策的人员类别

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农村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

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城镇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城镇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稳定脱贫人口。

二、资助参保标准(2023年9月1日起执行)

人员类别

个人缴费标准

(416元)

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资助标准

长护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资助标准

政府资助

个人缴费

一类

救助对象

城乡特困人员

居民医保380元、

长护保险36元

100%

100%

416

0

孤儿

二类

救助对象

城乡低保对象

90%

100%

378

38

返贫致贫人口

-

342

74

三类

救助对象

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

-

0

416

脱贫不稳定

50%

-

190

226

边缘易致贫

突发严重困难

稳定脱贫人口

渐退

-

100

316

丧失劳动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计划生育特困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

100%

100%

416

0

注:1、以上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同时符合多种资助缴费政策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资助,不重复资助。

2、医疗救助对象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非个人原因停保断保的,不设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集中缴费期后新增的医疗救助对象,已缴纳的个人医保费不予退还;未缴纳的,按规定标准给予资助。


三、医疗待遇:特殊困难人群规范就医发生属于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支付。

人员类别

基本医疗

大病保险

医疗救助

起付线

报销比例

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

住院医疗救助

倾斜救助

城乡特困人员(含孤儿)

实施公平普惠的医保政策,按普通人员同等享受住院、门诊医疗和生育医疗补助待遇

0.6万元

0.6—3万元以下(含)65%;

3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70%;

10万元以上的部分80%

100%

救助比例100%,不设救助起付标准,不设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

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年度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超8000元以上的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倾斜救助,年度最高倾斜救助限额5万元。其中农村低收入人口倾斜救助起付标准过渡期内(2021年至2025年)继续执行5000元,且不设最高倾斜救助限额。

城乡低保对象

在基本医保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救助补齐至80%与住院医疗救助共用年度累计最高限额5万元

救助比例75%,不设救助起付标准,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5万元

返贫致贫人口

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突发严重困难人口

1.2万元

1.2—3万元以下(含)60% ;     

3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65%;                        10万元以上的部分75%

救助比例70%,不设救助起付标准,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5万元

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救助比例70%,救助起付线标准3000元,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5万元。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救助比例50%,救助起付线标准8000元,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5万元

备注: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普通人员一致。

四、其他

1、规范待遇支付。医疗救助对象身份认定之前已参保的,自其身份认定之日起享受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倾斜政策,在身份认定之前未参保的,自参保之日起享受基本医保待遇,以及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倾斜政策。

2、控制个人自费比例。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占医疗总费用比例,县域内定点一级医疗机构不超过3%,县域内定点二级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不超过8%,县域外市内定点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10%(属于农村低收入人口的,县域外省内定点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10%),超出规定比例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3、先诊疗后付费。农村低收入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持有效证件办理入院手续,只需缴纳基本医保住院起付标准费用,无需缴纳住院押金。

4、严格执行分级诊疗。严格执行县域内基层首诊、逐级转诊,严禁无序就医。

5、建立双预警机制,实行依申请救助。将个人累计自付住院医疗费用超过1.2万元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稳定脱贫人口纳入因病返贫预警范围;将个人当年累计自付医疗费用超过2.4万的城乡居民普通参保人员纳入因病致贫预警范围,并定时推送给民政和乡村振兴部门,民政或乡村振兴部门认定为医疗救助对象的,医保部门对其身份认定前12个月内发生的、未享受医疗救助的高额医疗费用分类按规定进行追溯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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