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荆门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荆门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是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计划项目。为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荆门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3年11月1日—2023年11月30日。
通讯地址:荆门市东宝区象山二路15号(市司法局立法科)
邮编:448000
电话:2330098
电子邮件信箱:jmsfjlfk@163.com
荆门市司法局
2023年11月1日
荆门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合理规划利用城市公共空间,美化市容环境,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划、设置、维护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概念界定】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载体,以展示牌、灯箱、霓虹灯、橱窗、实物实体造型、电子显示装置或者其他形式发布的广告。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任一边边长大于等于4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的户外广告。
本办法所称户外招牌,是指在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用地范围内设置的,表明其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等设施。
第四条【管理原则】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规范有序、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与城市人文特色相结合,与城市景观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的统一领导,建立完善统筹协调、联动督办机制。
第六条【部门职责】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相关规划和规范。市城市管理部门对各县(市、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评价。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专项规划的审查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住建、交通运输、公安、文旅、应急、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日常巡查机制,依法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并接受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信息互通机制】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与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信息横向互通机制,并实现城市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信息共享。
第九条【社会监督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受理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第二章 规 划
第十条【专项规划编制程序】 市、县(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城市化管理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一条【专项规划编制内容】 专项规划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禁止、限制、允许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区域;
(二)户外广告的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等;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格等基本设置要求;
(四)户外公益广告设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编制要求】 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
专项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或者向社会公示等方式征求专家、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三条【同步规划原则】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构)筑物,需要预留户外广告或者招牌点位的,应当符合专项规划、技术规范等规定,并列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查包含设置户外广告或者招牌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技术规范编制要求】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容貌等方面的技术标准,编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五条【公众参与】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和媒体等渠道公布专项规划、技术规范,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三章 审批与设置
第十六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依法批准后方可设置。
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审批部门),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七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申请材料】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行政审批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显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照;
(三)设置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相关资料;
(四)户外广告牌效果图、地段示意图、施工结构图;
(五)户外广告牌安全承诺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时限】 行政审批部门受理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对符合设置要求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应当载明户外广告设置的申请人名称、设置地点、型式、内容、期限、许可机关、许可日期、批准编号以及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相关要求等。
经批准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要求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电子显示屏(牌)不得超过六年。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满需要延期的,设置人应当于期满前三十日内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满未申请延期或者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拆除。
第二十条【在许可期限内需要拆除的规定】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在批准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需要拆除的,有关部门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设置人限期拆除,设置人应当予以配合;因拆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一条【临时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节日庆典等需要临时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材料。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临时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应当与临时性活动期限一致,设置期限届满后,由设置人自行拆除。
第二十二条【公益广告设置要求】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体现公益性,每年累计发布公益广告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
第二十三条【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五)利用违法建(构)筑、危险房屋、建筑物顶部、裙楼顶部、骑楼立柱,或者设置后可能危及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安全的;
(六)利用行道树、绿化带或者损毁绿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城市容貌标准、专项规划、技术规范等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二十四条【户外招牌设置要求】 户外招牌设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符合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
(二)实行“一店一招、一单位一牌、一楼宇一标识、一线一面”,一个单位设置一块户外招牌,在不同朝向有多个出入口的,户外招牌数量不得超过出入口数量;
(三)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的,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统一规划、规范设置;
(四)商业特色街区按规划执行。
第二十五条【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利用公共产权建(构)筑物、设施、场地等设置户外广告的,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出让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并将发布一定数量或者比例的公益广告作为出让条件,出让收入全额上缴本级财政。
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发展和广告市场需要,建立户外广告点位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十六条【电子显示屏网络安全】 以电子显示装置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或者招牌,应当遵守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开闭时间、亮度控制等规范,设置人应当加强放送后台管理,防止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发生,避免产生光污染。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车身广告】 利用机动车车身进行户外广告宣传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利用机动车车身进行户外广告宣传影响安全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 维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设置人责任】 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和招牌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持户外广告、招牌整洁、完好、美观,出现污损、残缺、松动、照明设施损坏等影响城市容貌和公共安全情形的,应当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二)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对户外广告进行安全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立即采取维修、更换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三)在气象部门发布暴雨、暴雪、大风、冰雹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监督管理职责】 城市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户外广告和招牌日常巡查、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处理违法行为;
(二)督促设置人履行维护管理、安全保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三)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和告知服务;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条【无主户外广告和招牌处理】 无法确定设置人且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公共媒体以及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现场发布公告,督促设置人限期整改,公告期限不少于十五日。公告期限届满,未自行整改的,由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强制拆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法律责任的衔接性规定】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违规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罚则】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经行政审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依法强制拆除。
未严格按照批准要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未及时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罚则】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后,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不予批准延期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由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强制拆除。
第三十四条【违反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罚则】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由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强制拆除。
第三十五条【未按要求设置户外招牌的罚则】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设置户外招牌的,由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强制拆除。
第三十六条【未控制开闭时间和亮度的罚则】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规定,以电子显示装置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或者招牌,未遵守开闭时间和亮度规定,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由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未进行安全检测的罚则】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未按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安全检测且未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由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行政责任追究】 违反本办法规定,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荆门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荆门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荆门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荆门市人民政府2023年规章立法计划》确定的立法审议项目。现就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及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随着我市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全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数量持续上升、形式日趋多样。目前,荆门市范围内户外广告违建现象严重,质量安全得不到保障,与景观、交通、道路、建筑等要素不协调,部分广告设置位置不合理,严重影响城市景观环境。究其原因,主要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中存在管理制度缺失、部门职责不清、监管手段薄弱、监督惩戒措施不全。因此,我市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符合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实际的政府规章,为完善我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通过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开展立法,旨在解决我市在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以下问题:
(一)解决制度缺陷问题。我市2006年制定的《荆门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废止,2019年制定的《荆门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授权经营管理试行办法》(荆城资发【2019】2号)也已经失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和《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荆门市城市临街建筑外立面管理办法》现有的法规条款只突出了大型户外广告要符合专项规划,经审批后设置,对其他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没有约定,也没有相关的罚则条款进行约束和处罚。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制度不完善。
(二)解决权限不明问题。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户外广告设置统一由市行政审批局受理,户外招牌的设置由各区城管部门实施审核、备案、登记)只是以通知的形式明确,不具备法律效力。同时,部门之间职责不清,配合不够,未形成齐抓共管格局。
(三)解决罚则不全问题。由于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定义界定不清晰,对构筑物、场所、城市公共空间等区域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责任人的主体责任不明确,在设置、维护管理及整改方面,无相应的法规条款进行约定,也没有相应的罚则条款进行处罚。
(四)解决出让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法规依据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建部联合下发的《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第十条“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主要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对市政公共资源实行有偿使用”的规定。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的获取需要通过法定形式获得,不能只通过政府的行政指令,目前我市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款进行明确。
二、起草依据
起草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湖北省门店招牌设置管理规范(试行)》等,另外借鉴了荆州市、潍坊市、聊城市、烟台市、郑州市、西宁市等地立法经验。
三、起草过程
5月上旬,印发《荆门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立法项目实施方案》,成立立法工作专班,明确起草工作流程、时间节点和目标要求;6月上旬,对钟祥市、掇刀区开展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立法调研;6月中旬,赴荆州市、潍坊市、聊城市、郑州市进行考察学习;6月底,形成了《办法(初稿)》;7月中旬,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后以书面形式征求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以及城管系统意见,并在市城管委官网上全文登载《办法(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7月下旬,市城管委召开党组会议研究;8月上旬,按照委党组会议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再次征求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意见;8月下旬,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各方面意见建议,形成了《办法(草案送审稿)》;9月初,将《办法(草案送审稿)》提交市政府进行审议;10月中旬,联合市司法局赴钟祥市和东宝区开展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立法调研。
四、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共设六章三十九条,包括总则、规划、审批与设置、维护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有:
第一章“总则”共九条。主要对户外广告和招牌适用范围、定义、设置原则及监管职责等进行了明确,同时厘清了各级政府和部门在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第二章“规划”共六条。主要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专项规划编制程序、编制内容和编制要求进行了规定,对技术规范的编制要求进行了明确,强化了专项规划引领作用,避免随意设置、随意许可。同时,明确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构)筑物需要预留户外广告或者招牌点位的,需列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第三章“审批与设置”共十二条。明确了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主体、申请材料及设置期限,并对临时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进行了规定。详细列举了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以及设置户外招牌应当遵守的规定。明确了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出让。对以电子显示装置形式设置户外广告或者招牌以及发布公益广告的面积和时间比例作出了要求。
第四章“维护管理”共三条。对设置人维护管理责任和城市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了无主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方式。
第五章“法律责任”共八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借鉴其他城市罚则,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其中,第三十五条“未按要求设置户外招牌”、第三十六条“未控制开闭时间和亮度”、第三十七条“未进行安全检测”的罚则,属于创设条款。
第六章“附则”共一条。对施行时间进行了说明。
五、提请研究的事项
《办法(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市政府令形式公布施行。
《荆门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2023年11月1日—2023年11月30日,荆门市司法局通过《荆门日报》、荆门政府门户网站、荆门市司法局网站全文公布《荆门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截止到11月30日,未收到相关意见和建议。
荆门市司法局
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