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宝区、掇刀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荆门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制定的《荆门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荆门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
荆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荆门市财政局
荆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1月21日
附件
荆门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安置方式,促进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安置需求,根据《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80号)等规定,结合荆门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城区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被征收人自愿选择产权调换,且就地或就近无政府投资建设安置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票是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购买安置房屋的资金凭证。
房票安置是指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人按照产权调换政策比照原地或就近建设安置房,将应安置面积房屋(虚拟安置房)按照市场评估价款,连同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的相关补偿、奖励等金额,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持房票在安置房源清单中选购商品住房用于房屋征收安置,以房票抵付购房款的行为。
第四条 东宝区、掇刀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管委会作为房屋征收安置主体,负责各自辖区房票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房票安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房票安置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管理;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房票安置价格的监管。
第五条 房票式样由市住建局负责统一制定,房票载明房屋征收项目名称,被征收房屋坐落,被征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房票金额及房票使用的相关规定等内容。
第六条 房票票面金额由应安置面积房屋价款、原房屋装饰装修补偿金、按政策规定的奖励补助金及附属物补偿金等组成。
搬迁费和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计入房票金额,由征收人另行支付。
第七条 应安置房屋面积是指按政策规定应给予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对被征收人给予建筑面积补助的,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应安置房屋面积单价由房地产评估机构结合征收片区范围规模、容积率规划指标等,按同类地段高层商品房价格评估测算,经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复核后,由各项目征收主体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评估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九条 房票仅限被征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购买商品住房及配套的储藏室、车库(位)使用。用房票支付购房款的资金,不得低于房票总金额的75%。
第十条 市住建局应建立房票安置房源清单,供被征收人自主选择。申报进入房票安置房源清单的房源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销售备案证,在建期房主体结构须封顶;
(二)已经竣工的房屋应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
(三)商品房权属清晰,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近3年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债务纠纷。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实行企业自愿原则。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有中心城区房票安置房源清单申报表、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及相关楼盘资料(含一房一价房源楼盘表)向市住建局申请。经审核符合进入房票安置房源清单资格的,由市住建局在网站专栏公示。未经公示自行销售的房屋,不予房票资金结算。
第十二条 房票安置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发布征收公告
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征收公告,公告除《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规定应载明的内容外,还应载明征收项目中实施房票安置的方式。
(二)计算房票票面金额
对自愿选择房票安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综合计算房票票面金额。
(三)签订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根据签订的协议,确认和签署房票文本。
(四)出具房票
房屋征收部门在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交出原房屋钥匙、土地和房屋权利证书并经验收确认后,向被征收人出具房票。
(五)选购房屋
被征收人或房票使用人在房票安置房源清单中自主选择商品住房,持房票、征收补偿协议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用房票资金支付购房款,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或房票使用人自行承担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后尚有余额的,被征收人可向征收人申请余额兑付。
(六)房票资金结算和承兑
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房票、经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销售发票或收据等,与征收人进行房票资金结算。征收人按下列时间节点结算拨付购房款。
期房结算:商品房买卖合同完成网签备案之日起1个月内,拨付房票金额中实际购房款的70%;余款于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房屋交付被征收人后1个月内拨付。
现房结算:商品房买卖合同完成网签,并将房屋交付被征收人后1个月内拨付全部购房款。
现房购房款拨付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账户,期房购房款拨付至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被征收人向征收人申请兑付购房后房票余额资金的,征收人应及时将余额资金拨付给被征收人。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持房票为本人购买商品住房,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房票票面金额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买成交价格超过房票票面金额的部分,对超额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第十四条 房票自开出之日起,有效期为3个月。因特殊原因,被征收人未选购房屋的,可向征收人申请延期3个月。延期结束仍未选购房屋的,房票自动失效,该被征收房屋按货币补偿方式评估确定价值,评估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十五条 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保证房票安置房源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房源符合法定销售条件,房屋建筑质量合格,按合同约定如期交房。对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延期交付房屋、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作为不诚信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录入相关企业信用信息平台,终止其参与房票安置的资格,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各区政府已明确安置房源或已明确货币补偿方式的已征迁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涉及房屋补偿安置的,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