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为全市生活困难残疾人发放困难残疾人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为全市重度残疾人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补贴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等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全市城乡统一标准每人每月7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全市城乡统一标准每人每月100元,按月现金转账至申请人账户。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提高标准。


申报材料

1.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需提供: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本;

(3)残疾人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或《伤残人民警察证》、《最低生活保障证》);

(4)荆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

(5)银行卡或存折;

(6)低保证。可由电子证照库共享的证明材料,可不再由申请人提供。


2.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需提供: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本;

(3)残疾人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或《伤残人民警察证》);

(4)荆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

(5)银行卡或存折。可由电子证照库共享的证明材料,可不再由申请人提供。


申领程序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三)补贴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防止和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现象。

(四)定期复核。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办理地点及渠道

(1)全市任一街道或乡镇;

(2)由社区代办;

(3)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手机支付宝鄂汇办小程序、手机微信民政通小程序自助办理。


常见问题

问:哪些人可以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

答: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可以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可以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补贴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长期照护需求统筹确定,并适时调整。在实施过程中,不少地区在国务院文件的基础上,基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和水平,合理扩大了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范围,生活补贴对象延伸至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护理补贴覆盖范围延伸至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等。本地区残疾人两项补贴具体范围可向当地残联、民政或街道(乡镇)等有关部门咨询。

问:残疾人两项补贴如何申请和发放?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首先应合法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自愿申请原则,持证残疾人认为自己符合补贴申领条件,可以向所在地民政、残联或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果行动不便,可委托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

3、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4、不在户籍地居住的持证残疾人,可以向全国范围内任何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不受户籍地限制。补贴的审核和发放仍由户籍地负责,补贴审定合格的,自递交申请当月由户籍地计发补贴。

5、到户籍地以外接受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应视为原户籍家庭成员。在原户籍地已经申请并领取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可继续领取,无需再次提出申请。在原户籍地未申请领取补贴的,可以回户籍地申请,也可采取“跨省通办”形式,向上学所在地残疾人两项补贴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户籍地审定符合条件之后,自申请当月计发补贴。

6、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指定账户。只有在条件不具备或其他特殊情况才会采取现金形式发放。补贴一般按月发放,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能会按季度或年发放。

问:已经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残疾人,在什么情况下可能会停发或退出?

答:1、当出现残疾人退出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范围,残疾等级变更后不属于补贴发放范围,死亡、户籍迁出、残疾人证过期、残疾人证冻结、残疾人证注销等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次月停止发放补贴。对享受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的残疾人,自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发补贴,服刑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按照程序申请补贴。

2、残疾人跨省户籍迁移的,应及时向新户籍地县级残联申请更换残疾人证,并在新户籍地提出补贴申请。原户籍地原则上会在户籍迁出次月而停发补贴。如在省内进行户籍迁移的,可咨询当地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具体规定决定是否需要换领残疾人证或重新提出补贴申请。

3、残疾人证有效期期满临近可到县级残联免费申请换领。由于残疾人证换领需要一定时间,县级残联将在残疾人证有效期不足半年(含)时通知提醒换证,残疾人一定要主动关注,以免因残疾人证到期导致补贴停发。

4、重新办理残疾人证并提出补贴申请的,应于新残疾人证发证当月计发补贴,同时可视情按照新发残疾人证登记的类别和等级对应的补贴标准补发最多不超过3个月的补贴。

5、残疾人去世的,亲属或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应主动告知所在地残联和民政部门,及时停发补贴。

问: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未被通过,可能是哪些原因?

答:一般来说,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通不过,当地负责审核审定的部门会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申请人如果还想进一步详细咨询,可以直接咨询申请受理窗口或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一般情况下可能的原因有几种情况。

1、不属于当地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范围

2、没有按照要求提交充分的证明材料

3、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已经择高领取一类补贴的,不能再重复申领。纳入伤残抚恤对象范围且已经享受补贴的,可按照相应层级的地方性文件继续发放补贴,但应按择高原则逐步进行归类整合。

4、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5、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6、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7、其他不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情况。


政策集锦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 市残联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


       政策衔接  

       1.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军人或伤残人民警察可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分散供养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和伤残人民警察,在享受国家给予的抚恤和护理费基础上,可叠加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2.领取以年龄为主要标准发放的高龄津贴的残疾人,符合条件的可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

3.已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的残疾人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4.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5.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6.享受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补贴的残疾人,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补贴条件的残疾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其中一种补贴。

7.服刑人员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对服刑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残疾人,自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发残疾人“两项补贴”。刑满释放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重新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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