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不动产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服务包含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及自建房不动产登记办理服务。

不动产登记的内容是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包括:

1、不动产的自然属性。如:面积、空间、用途等。

2、不动产权利归属。如权利人是谁,权利来源是什么,以及权利的期限等。

3、不动产权利的变化情况。如变更了权利人等。

按照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所有不动产都要统一到一个部门登记。

不动产登记对象包括:1、集体土地所有权,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3、森林、林木所有权,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5、建设用地使用权,6、宅基地使用权,7、海域使用权,8、抵押权,9、地役权,10、居住权,11、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办事指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预告登记

不动产登记跨域通办

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与抵押登记(合并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与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转建筑物抵押权登记(合并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状况变更登记(合并办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注销登记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首次登记(合并办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与抵押权首次登记(合并办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首次登记(合并办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更名、地址变更登记(合并办理)

抵押权注销登记与存量房转移登记(合并办理)

个人存量房转移登记与变更登记(合并登记)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

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

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不动产登记+公证联办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预告登记

不动产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合并登记 带押过户)

不动产权属证书换证登记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转本位登记与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本位登记(合并登记)

个人存量房+水、电、气、网、户籍、有线电视、固定电话、供暖等事项一体转移登记

不动产交易、登记、缴税“一窗办理”

预告登记的设立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与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合并登记)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转本位登记与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本位登记(合并登记)

企业存量房转移登记

企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权首次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个人购买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

个人存量房转移登记

个人存量房+水电气网一体转移登记

个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权首次登记

抵押权变更登记

不动产转移登记与抵押登记(合并登记)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动产登记费用减免政策 


温馨提示:

1、荆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免费邮寄不动产权证书服务,您可在申请办证时选择邮寄。

2、申请人办理登记时可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对能关联获取的电子合同、电子证书证明、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身份证等电子资料予以认可。

3、办公地址:荆门市双喜大道5号龙泉大厦西附楼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

4、服务咨询电话:0724-2222138


办事指南查阅途径

为方便群众、企业多途径查阅不动产登记办事流程、材料清单、收费标准等,荆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所有业务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并根据不同类型业务编制了相应的办事指南,通过多途径进行公开公示、动态更新。

方式一:荆门市不动产登记办事大厅进门左侧,在办事指南服务架上自助获取。

方式二:登录荆门市自然资源局官方网站,在“不动产”专栏中的“下载专区”查阅。(网址:http://zrzyhghj.jingmen.gov.cn/col/col17963/index.html)

方式三:手机微信关注“荆门不动产”公众号,进入网“网上服务大厅”,选择“办事指南”即可。


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适用情形

政策依据

收取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1、住宅类: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办理抵押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 ;

2、非住宅类:申请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3、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发改价格规[2016] 2559号

财税[2019] 45财税[2019] 45号

减半收取登记费(住宅40元/件、非住宅275元/件)

1、申请不动产异议登记的;

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发改价格规[2016] 2559号

财税[2019] 45号

免收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

1、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

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小微企业以告知承诺制的方式免收,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直接免收) ;

3、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

4、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登记的。

5、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6、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7、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发改价格规[2016] 2559号

财税[2019] 45号

财税[2019] 53号

自然资登记函[2021] 2号



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

一、信息查询范围

主要包括:不动产交易登记信息、权属登记信息、登记原始资料、网签合同、业务办理进度、电子证照(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土地出让合同、规划核实证明、竣工备案信息等。

二、信息查询途径

(一)自助查询终端

1.所需材料:本人身份证。

2.查询结果:仅出具本人查询结果证明,如需查询本人登记原始材料,可到线下窗口办理。

3.操作流程:通过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宝、掇刀分中心)办事大厅的不动产自助查终端进行操作。

找到自助查询终端,点击“开始使用”—身份证读取—人脸认证—选择查询内容—打印查询结果证明,即可。

(二)鄂汇办APP查询(线上查询)

1.查询方式:手机。

2.查询流程:下载并打开鄂汇办APP—注册或登录—选择“常用服务”中的“不动产”—选择“地市州不动产服务”中的“荆门市”—进入荆门市不动产登记网上办事大厅选择“我要查”—选择“不动产房查证明”—点击“查询”—“下载”不动产房产证明—截屏保存“荆门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三)窗口查询(线下查询)

1.申请条件:

权利人(包括因继承和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依法有权管理和处分不动产权利的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等)可以查询本人不动产登记结果和本人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

利害关系人(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或不动产存在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查询有利害关系的不动产登记结果。

当事人委托的律师,还可以申请查询验证所提供的被查询不动产权利主体名称与登记簿的记载是否一致、不动产的共有形式、要求办理查封登记或者限制处分机关的名称等信息。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可以查询本不动产登记结果和本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

2.申请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继承人、受遗赠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还应当提交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死亡证明、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等可以证明继承或者遗赠行为发生的材料。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等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还应当提交依法有权处分该不动产的证明材料。委托查询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还需经公证或认证。

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因不动产存在相关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受理通知书。

律师受当事人委托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律师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律师持人民法院的调查令也可以申请查询。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查询的,需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证、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

3.办理流程:申请受理—查询—出具查询结果。

4.办理时限:即办即结(查询数量较大或其他特殊情况5个工作日内办结)。

5.收费标准:不收费。

6.线下查询地点:

荆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荆门市漳河新区双喜大道5号荆门市政务服务中心西附楼1楼

荆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掇刀分中心:荆门市掇刀区官堰湖大道88号掇刀区政务服务中心。

荆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宝分中心:荆门市东宝区东宝工业园长兴大道9号东宝区政务服务中心。

荆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屈家岭分中心:屈家岭管理区太子路北屈家岭管理区政务服务中心。

(四)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查询

可登录荆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进行查询。进入网站首页,下拉找到“一书两证一核实”栏目,选择:“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即可查询相应信息。

网站地址:http://zrzyhghj.jingmen.gov.cn/


常见问题

1、问: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不动产登记如何处理?

答: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原则上需提交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属历史建房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土地使用权人为单位的,可依据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证明、建设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证明办理;土地使用权人为个人的,可依据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证明、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办理。对符合条件的,相关部门应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2、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登记的不动产有哪些?

答:根据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列不动产权利可办理登记:(1)集体土地所有权(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3)森林、林木所有权(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5)建设用地使用权(6)宅基地使用权(7)海域使用权(8)地役权(9)抵押权(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3、问:为什么要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

答:在我国,不动产的种类比较繁杂,有土地、海域、房屋、林木等。在分散登记时期,基本上每一类不动产都有相应的登记体系和证书样式,造成证书种类繁多,既不经济,又不方便。统一登记后,原来各类不动产证书记载的内容集成到一本证书上记载,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管理,并依法公开查询系统。这样做,一是提高资源资产利用效益和社会管理效益;二是保障登记安全,权利主体行使物权权利更加方便;三是强化政府责任,提高登记质量,增强不动产登记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对普通民众来说,可以减少办事环节,提高效率,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

4、问:已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用途不一致的不动产登记如何处理?

答:已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用途不一致的,可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按原证登记的用途分别登记,并在土地登记簿上载明。若权利人申请将用途调整一致的,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并经市国土部门批准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处理上述问题需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的,按国家、省、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因原建设主体或土地权利人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不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导致历史遗留问题不能解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属于企业和个人的,依法依规纳入失信人“黑名单”,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的,由有权机关对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追责。

5、问: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原有的房产证、土地证等必须更换吗?

答:不需要更换。按照国家“不变不换”的原则,原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权证书依然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自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起,办理转移登记、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再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6、问:已分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未分户办理土地使用证的

答:①、利用国有划拨土地进行建设的。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符合划拨用地政策的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土地使用权保留划拨。已发生转移,不符合划拨用地政策的,由现房屋所有权人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并经市国土部门批准后,办理不动产登记。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利用国有划拨土地进行建设并对外出售的房屋,原则上由建设主体或土地权利人按规定报经市政府批准,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完善用地手续后,再分户办理不动产登记;原建设主体或土地权利人因撤销、解散、破产、失联或其他原因无法完善用地手续的,现房屋所有权人可单方申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并经市国土部门批准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②、利用国有空闲地进行建设的。原经市、区政府或住建、征收(拆迁)等部门同意,利用国有空闲地进行建设,未完善用地手续且已对外出售的房屋,视间已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原则上由建设主体按规定报经市政府批准,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完善用地手续后,再分户办理不动产登记;原建设主体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失联等原因无法完善用地手续的,现房屋所有权人可单方申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并经市国土部门批准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③、历史用地查无档案资料的。经1986年非农业用地清理但查无档案资料历史用地,已建设并对外出售的房屋,经主管部门确认或报市政府同意,视同已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原则上由建设主体或土地权利人按规定报经市政府批准,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完善用地手续后,再分户办理不动产登记;原建设主体或土地权利人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失联等原因无法完善用地手续的,现房屋所有权人可单方申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并经市国土部门批准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政策集锦

《不动产登记规程》(2024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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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荆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0724-2290193;

荆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宝分中心:0724-2341329;

荆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掇刀分中心:0724-2492267;

荆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屈家岭分中心:0724-7411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