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安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2025〕第2号
来源:东宝区人民政府
日期:2025-02-12 10:4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荆门市地震台观测环境保护区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及范围

因实施荆门市地震台观测环境保护区建设项目等公共利益需要,荆门市东宝区拟征收子陵铺镇金泉村集体土地0.2661公顷,其中农用地0.0758公顷(不涉及耕地),建设用地0.1903公顷,其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土地用途为其他公用设施用地。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规定执行,青苗补偿标准根据荆门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拟征收土地涉及Ⅱ类区片级别,具体补偿费用如下:土地补偿费7.3922万元、安置补助费11.0884万元、含青苗补偿费合计18.4806万元。

2.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荆门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标准另行补偿。涉及村民住宅的,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根据村民意愿,分别采取重新安排台基、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三、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对被征地农民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等安置途径。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省人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居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相关程序按上述文件执行。

四、其他事项

1. 补偿登记。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到荆门市东宝区子陵铺镇金泉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子陵铺镇的调查结果为准。

2. 申请听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村(社区)为单位向荆门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东宝分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作无意见和放弃听证。

反馈渠道: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事项存在异议,请在本公告期间向荆门市东宝区政府或荆门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东宝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

联系电话:0724-6089383

本公告期限30日(2025年2月20日至2025年3月22日),公告范围为东宝区子陵铺镇人民政府,子陵铺镇金泉村,并已在东宝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告,网址为https://www.jmdbq.gov.cn。

特此公告。

附件:1.拟征收土地范围图

2.现状调查结果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东宝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0日

附件1:拟征收土地范围图

附件2:土地现状调查

附件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根据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预公告》(〔2024〕第16号)拟定《荆门市地震台观测环境保护区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标准及费用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2023年批准公布的现行最新区片综合地价《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规定执行。青苗补偿标准根据《荆门市被征收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荆政办发〔2024〕12号)规定执行。拟征收土地涉及Ⅱ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9.45万元/公顷,具体补偿费用如下:

被征地单位:子陵铺镇金泉村

计量单位:公顷、万元

地类名称

区域

面积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青苗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根据相关部门评估意见,据实补偿

征地补偿费合计

林地

0.0758

2.1057

3.1586

/

5.2643

农村宅基地

0.1903

5.2865

7.9298

/

13.2163

合计

0.2661

7.3922

11.0884

/

18.4806

二、农业人口安置办法,征收集体耕地采取货币安置,将符合鄂政发〔2014〕5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持相关证明材料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测算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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